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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论文

大学生医疗服务合同现状及原因

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医疗保险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签订的医疗服务机构为特定疾病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并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医疗服务费的合同。为了有效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世界各国采用医疗服务合同的形式,明确医疗保险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大学生纳入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充分利用医疗服务合同,明确医患权利义务,为大学生提供价格合理、诊疗到位、服务高效的医疗服务。

1、定义大学生医疗服务合同的性质。

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功能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保障,以确保他们不会因为支付困难而去看医生。医疗保险制度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建立医疗服务的第三方买家。当人们向医疗保险机构支付医疗费用时,医疗保险机构形成了强大的购买力,成为医疗服务市场上谈判能力强的买家,代表患者向医疗机构购买服务,能够利用各种手段控制医疗服务机构的行为,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价格。大学生医疗服务合同涉及被保险人、医疗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具有以下性质特点:

1.大学生医疗服务合同是为他人的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在本合同中,大学生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合同的订立不需要提前通知或获得他们的同意。但是,自合同成立以来,他们是债权人,享有独立的权利。医疗服务机构不履行合同的,可以直接行使医疗机构享有的权利。大学生可以接受医疗合同中设定的权利,也可以拒绝接受,但不能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权利,由医疗保险机构行使。由于大学生无权参与合同的签订和变更,为了确保合同的签订和变更能够真正围绕学生的利益,并能够有效地监督和确保全面、实际的履行,必须有一个主体集中代表大学生的利益,向机构反映和实施监督,高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大学生医疗服务合同是一种行政合同。首先,医疗服务合同的一方是医疗保险机构,是行政机构或行政机构,也以行政事务的名义与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其次,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是为疾病患者提供具体的医疗服务,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第三,在医疗服务合同的履行、变更或终止中,医疗保险机构享有行政优惠权,即医疗服务机构享有单方面监督合同履行、单方面强制履行、单方面终止合同和单方面制裁的权利。最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处理只能按照行政程序进行,即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3.大学生医疗服务合同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平等体现在医疗保险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合同时。医疗服务机构可以同意与医疗保险机构签订合同,也可以不同意与医疗保险机构签订合同,并可以就合同内容进行协商。但是,合同一旦签订,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就具有管理和管理的性质。医疗保险机构有权监督检查医疗服务合同的执行情况,并行使制裁权。因此,经办机构在大学生医疗保险合同能否顺利签订、签订后能否完全实际履行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大学生医疗服务合同现状及原因。

中国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未能很好地实现第三方医疗服务买家的功能,保险机构通过设置自付线、起始线、顶线、报销药品目录等手段,严格控制学生的医疗行为,但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几乎忽略。学生作为单一患者出现在医疗服务机构面前,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无法要求医疗服务机构提供与其支付费用相匹配的医疗服务。原因如下:

1.传统的大学生医疗费用报销模式阻碍了医疗保险经办人谈判权的行使。改革开放后,大学生医疗保险分为两类:一类是大学生公共医疗保险,另一类是高校组织学生参加的商业保险。无论是高校公共医疗的处理,还是商业保险公司的报销,都要求学生在就医时支付全额医疗费用,然后向学校和保险公司寻求报销。在这种模式下,学校和商业保险公司处于被动状态,无法有效行使医疗服务买家的职能。

2.由于角色定位不当,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未能行使买方的权利。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代理机构往往忽视了医疗机构的内部利润动机。在医疗保险的经营过程中,只以被保险人为预防对象,没有对医疗机构的有效监督。这一突出表现在代理机构长期以来只关注医疗保险费用的需求控制,而忽视了供应商的控制。因此,虽然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和补偿逐渐从后期支付制度转变为预付制度,代理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平等谈判条件也开始形成,但如果代理机构的概念和角色定位没有改变,大学生进入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买方的权力仍然无法实现。

3.医疗服务市场发展不成熟,卖方市场尚未形成,处理机构难以进行公平平等的谈判。由于我国医疗机构的分布和设置不能满足公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吸收私人资本来丰富和发展医疗卫生产业已成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趋势。但由于医疗机构的准入门槛过高,私人资本的进入受到限制。目前,在医疗服务市场立医院在医疗服务市场发挥作用。由于市场发展不足,公立医院没有竞争压力,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公立医院处于独家垄断地位,机构没有选择和谈判的余地,难以进行平等的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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