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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以善规定道德

在攻击康德的基础上,黑格尔再次定义了善


黑格尔认为,个人行为的目的有很多,但最终目的是善,善作为判断道德行为的客观性。一方面,善用于做价值判断是主观的,它涉及到人们的主观感受和意愿。但如果仅此而已,就无法区分会有无数的善良。因为人的主观感受和意愿是非常不同的。另一方面,善也是客观的。作为一种自由概念,它存在于概念中的理想状态。它是对现实的反思和把握。对现实的不满体现在概念中,信念是指导行为的概念。虽然存在于概念中,但不屈从于现实,但它是克服概念中现实的各种局限性的完整实现,是一种真诚,是对现实的反思。换句话说,善不是空的,而是法律与福利的统一,即行法之所以是关心福利,是指其自由精神的定位和客观实现。善内在包括福利,有法无福利不善。然而,这种福利不是一些人的独特意志,而是普遍意志在我身上的体现。可以说,好的福利既是我的,也是我的体验和享受,但如果只是我,缺乏必然性只是偶然的,所以福利不是我的。福利虽然存在于我的特殊个人福利中,但实际上自由存在于我身上,这是一种普遍的福利。只有在一般福利中,我的福利才能真正包括在内。同时,善也内在包括法律,有康德所说的一般规则,福利不能也不好,善是主观法律需要揭示的内容。善是被提升为意志概念的意图,是意志概念与特殊意志的统一。在这种统一中,抽象方法、福利、理解的主观性和外部定位的随机性被抛弃为独立的物品,但它们在本质上仍然被包含和维持在善中。


1.黑格尔以善规定道德


正如前面提到的,善是由自由精神和真理组成的法则,以及有规律的行动来实现和实现目标。这种善不仅是良心,更是意志的目标,是主体用自己的行动创造和建设客观世界的东西。什么是道德?黑格尔说:“所谓道德是一种比伦常更高的意识形态。”[1]他强调目的性与目的性实现的统一。黑格尔说:“苏格拉底以前的人是伦理人,而不是道德人;他们对自己的情况做了合理的事情,但他们从来没有意识到自己不认识自己是优秀的人。道德把反思和伦理结合起来,就是要知道这是善,那不是善。伦理是简单的,结合反思的伦理是道德。[2]简而言之,黑格尔的道德有以下三个特点:(1)道德作为行为的自由意志,必须主观客观,有其内在冲动;(2)道德不是纯粹的善良意志,道德是自由意志在特定场景中,在特定场景中外化;(3)道德代表道德的内在阶段,离开这些道德是空的,无聊的。但这种方法有双重规定:一方面,这种方法是有用和有效的。另一方面,它是有价值的规定,也是承载目的性本身的价值规定。这与康德的道德原则完全不同。康德伦理学的逻辑起点和核心概念是善良的意志,这是无条件的善,具有内在的无条件价值。康德提出了著名的道德法则:“这样的行动,你的意志原则,你的意志原则总是可以同时作为普遍立法的原则。”[3]道德法则的普遍有效性决定了他必须是无条件的绝对命令,具有强制性的必然性,根本不考虑行为的结果和能力。这是一种典型的义务论价值观,认为只有出于责任感的行为才是道德的。如果把各种偏好作为行为的动机,那是不道德的。善良是唯一的动机,人们为了履行自己的责任而履行自己的责任,只有严格按照绝对命令的道德要求才是道德。自觉牺牲幸福、生命,顽强地从任何自然本能、欲望或精神上的声誉、快乐或满足。义务论表现出对道德更有力、更纯粹的发展,强调道德的崇高性、相对性和纯洁性。黑格尔认为,“固执而简单的道德观点,不要让它过渡到伦理的概念,将这种获得抵制为空虚的形式主义,将道德科学抵制为修辞或演讲,以履行责任。”从这个角度来看,不可能有任何内在的责任理论;虽然我们也可以从外面采集一些材料来实现特殊的责任,但从责任的规定来看,作为一种缺乏冲突的自我一致性(这只是肯定的),不可能转化为特殊义务的规定;即使在调查行为等内容时,这一原则也不包含标准,然后决定内容是否负责。[4]康德的错误是认为应该发生的事情是实际发生的,并认为这种假设是绝对必要的。康德因其道德让我们确信:“我内心尊重的是我应该服从的,你我都是这样!总之,道德体系只是一种情感手语”[5]所以康德的哲学一开始是错误的。


2.黑格尔以善规定责任


善是黑格尔的义务。强调人的行为是如何做到善的。换句话说,善作为义务不是把善作为义务,而是把人行善作为义务。具体要求是“行法之所以是,关心福利―不仅是自己的福利,也是普遍属性的福利,也就是别人的福利。”[6]它揭示了个人在实践中必须遵循普遍自由价值的精神,我的实践可以带来实际的效果。至于责任,即行法之所以是关心福利,最初的具体规定是抽象的、形式化的。具体场景中没有个人应该怎么做的问题。一般来说,履行这一责任是无条件的,几乎康德的绝对命令是抽象的。走出抽象是有条件的,具体的,它有一个特殊的过程,把一般的无条件变成一般的有条件的特殊处理,即进入特定的场景。就像忠孝没有特殊处理一样,我不知道什么是真正的忠孝。例如,在古代,一方面,作为一个大臣,你必须忠于国王。这就是你作为大臣必须履行的义务。这就是所谓的大臣死亡,大臣必须死亡,这是绝对的。但一方面是有条件的,相对的,不是什么样的国王你要忠诚,否则就会出现像岳飞那样愚蠢的忠诚。你应该忠于那种能够真正代表国家和人民权益的国王,否则你的忠诚将毫无价值,不会得到认可,这与康德不同。康德建立了一个理性的普遍立法规则,即“你的行为应该通过你的意志把行为准则变成普遍的自然规律”。通过普遍意志产生的基本规律和行为规律是人们行为的善恶标准,即人们行为的绝对命令。由此确定的绝对命令一般没有任何要求,是每个人都应该遵循的义务。康德反对用狭隘的功利主义来解释道德,认为道德责任是至高无上的,主张“责任义务”强调尊重义务和自律的重要性,责任成为无内容和无规定的东西。黑格尔将义务与福利相结合,充分体现了他对现实权益的重视。因此,黑格尔攻击康德的义务论是空虚的,形式主义一般停留在没有特殊过程的情况下,不能具体实践,不能具体实现。康德的义务论没有多样性,一般没有特殊处理,没有价值优先权。在黑格尔,它被理解为一个系统,就像一棵有枝叶的树,义务与义务之间的关系是多样的,义务与义务之间的矛盾是有意义的优先事项。自古以来,忠孝就不能两全如何选择有价值优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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