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高等教育管理制度的特点
研究美国高等教育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借鉴美国高等教育管理体系的经验,可以对我国高等教育提出建设性的意见。美国的高等教育管理体系具有以下特点。
(一)高校自主与自律并重
根据美国法律,高校是公共团体,因此不受政府的直接控制和管理,办学自主权相当大。具体表现如下:(1)有成立学校的自由。只要有办大学的资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每个人或团队都很容易申请成立大学。只要获得州议会授予的特许权,新大学就会宣布诞生;(2)有权聘请教师和员工;(3)有权独立选择学生;(4)有权确定专业、教育计划和课程设置;(5)有权筹集和分配使用资金,无需逐层审核;(6)有权选择合作伙伴进行科学研究[6]。
高度自主也伴随着巨大的社会责任。因此,美国大学除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外,还非常重视自律,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内部自律机制。其内容包括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采取决策管理“阳光政策”,定期对办学条件和学术水平进行内部评价等一系列措施。管理自主与大学自律相辅相成,在学校的良好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完善的法律规范
1791年宪法第十条修正案要求:“宪法不禁止的所有权利都属于州和人民。”[1]P62法是所有系统顺利运行的保证,在美国的高等教育管理机制中也起着保证作用。法律规定了高等教育管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明确责任、协调和监督。《民权法》、《恢复法案》、《残疾人法案》等法案的颁布显示了美国国家对教育的重视,促进了美国高等教育的民主化、专业化和现代化[7]。一系列的法律保障和支持使美国的高等教育处于领先地位。
(3)社会积极参与管理管理
由于美国的高等教育宏观调整体系是分散的,政府只会对大学进行原则性的指导,而美国大多数大学都有很强的自主权,因此对大学的监督是不可避免的。在美国,对大学效益的监督和监督是由社会和私人组织进行的。这种社会和私人组织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学术声誉较高的私立学术机构进行问卷调查,对各学校的学科建设进行评分,促进各学校水平的提高。另一种是由中国专门组织的大学教学水平的综合标准评估。政府和大学都非常重视其评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