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好的法学院应该首先推广耶鲁大学法学院(以下简称耶鲁法学院)。从《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发表的最权威的美国大学法学院排名可以看出,耶鲁法学院一直排名第一。[1]在当今法律教育改革过程中,耶鲁法学院的现实主义法律教育理念再次进入中国法律家和教育家的视野。在这里,我们需要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考察耶鲁法学院的现实主义法律教育理念及其现实主义法律教育路径,以有利于中国法律教育的发展和改革。
耶鲁法学院的异军突起和现实主义法学思想的出现
(1)耶鲁法学院异军突起
耶鲁大学位于康涅狄格州充满人文气息的纽黑文小镇。说到耶鲁法学院,你首先会想到它悠久的历史,美国法学院最丰富的法学图书馆,以及它在法律和政治领域的杰出人才。然而,从19世纪到20世纪初,耶鲁法学院在美国法学院队伍中一直处于默默无闻的状态,学院定位的学生培养目标只是培养能够通过所在州律师资格考试的法律专业人才。20世纪20年代,美国经济大萧条加剧了社会矛盾。在处理案件时,法官会更多地考虑当时的社会现实,而不是探索法律原则。在这种社会背景下,耶鲁法学院找到了发展的机遇,并与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一起开启了所谓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这项运动的主要思想是,法律不仅是僵化的条款和规定,也是治理、服务和改革社会的重要手段。这项运动对美国的法律教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使耶鲁法学院成为美国顶尖的法学院之一。
此后,耶鲁法学院逐渐与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建立了合作关系。法学院的一些教师,如克拉克教授和弗兰克教授,已经成为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法官。在担任法官的同时,他们继续在耶鲁法学院教授课程,并从毕业生中选择员工。这些法官总体上影响了耶鲁法学院的思想,特别是提高了学生对公共服务的兴趣。
(二)现实主义法学思想的基本概念
在西方法律领域,现实主义法律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思想,持续时间长、范围广,实属罕见。20世纪初,它构成了一场巨大的反法律形式主义现实主义法律运动,现实主义法律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在美国,现实主义法律起源于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的实用法理论,然后是罗斯科·庞德、本杰明·卡多佐、韦斯利·纽科姆·霍菲尔德、卡尔·霍姆斯N?卢埃林,杰罗姆·弗兰克①等待建立和完善。
霍姆斯被公认为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主要先驱。他提出了法律经验论,认为“法律生活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他并不否认法官应该受到规则的约束,而是认为法官需要考虑政策问题。他还提出了从坏人的角度理解法律的预测论和法律与道德本质分离的道德怀疑论。这些理论开启了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先例,为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出现奠定了基础,为建立美国特色的法律发展路线和司法审判方法开辟了新的局面。[2]
2016年6月,《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2卷第3期穆丽霞:耶鲁法学院现实主义法律教育理念及其对中国法律教育的启发庞德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在完善的法律制度下,法官应该更喜欢规范适用和自由裁量权之间的后者,以符合普通人的一般理性和社会正义。他认为,法律不是为了科学而科学的,它不仅可以从内部结构和细节中判断法律的价值,而且必须根据其在社会中的实际适用效果、解决问题的可靠性和满足法律存在目的的程度来评价法律的价值。[3]
卡多佐继承了霍姆斯“法律是一种期望”的观点,认为只有当判决提供了合理的期望,类似的情况才会导致类似的判断时,判断本身对学者来说才是重要的。当这种期望达到了很高的确定性和信心水平时,我们说法律已经建立了。卡多佐肯定了非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有效性,认为“它们深深植根于习惯、商业和人际关系、流行的平衡和公平的信仰,以及被称为道德概念的复杂信仰和实践,成文法或判决也将遵循这些类型或模式”[4]。
霍菲尔德认为,如果我们简单地将所有的法律关系转化为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它将阻碍我们用准确的法律思维来解决法律问题。为了准确地表达我们的法律思想,我们必须在认识到法律价值的前提下,对权利、责任和其他法律关系进行全面的概念分类。霍菲尔德认为,他的分析不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投机游戏,而是一种基于司法经验的分析,旨在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因此,他在论文主题中强调,他分析的概念是“在司法推理中使用的”。[5]
在现实主义法学家的影响下,卢埃林意识到形式主义在法律教育、法律实践和法律研究中的弊端,并试图用普通法的宏伟风格取代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的形式主义,从而提出行为主义的研究方法和宏伟风格的审判方法,以缓解法律与经济发展的矛盾,纠正法律试图走向自然科学,但与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和人类学脱节的现状,努力充分发挥法律作为社会经验科学的作用。[6]302305――在下一步中,卢埃林论证了“现实主义”的法律和社会意义,提倡法律的焦点应该从语言转向行为,并注意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他认为,兰德尔形式主义法学的不当之处在于把注意力集中在语言上。回顾西方的法律史,我们可以发现早期的法律思想轻视法律规范,注重救助。卢埃林认为,法学家的任务是“实现权利和规则,迫使法律关注人工物品,根据法律声称要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在法律本身之外找到更重要的可以指责、改变和改革的物品”[6]455。弗兰克将法律概括为两种:一种是实际法律,即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对具体案件的判决;另一种是一般法律,即对未来判决的预测。弗兰克非常重视初审法院的实际调查过程,他怀疑初审法院能否准确确定事实。因此,以弗兰克为代表的现实主义法学家有时被称为“事实怀疑论者”。弗兰克认为,初审法院的真实调查是司法上的一个弱点,法官或陪审员在确定法律事实的过程中隐藏、无意识、私人和个人特征的因素在法律判决中起着重要作用。[7]
这些法学家的现实主义法律研究成果基本上主导了美国法律思想的进程,特别是20世纪初开始的现实主义法律运动,使现实主义法律观念成为美国的主流法律观点。在法律学生的培养方面,现实主义法律认为,在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的发展中,我们应该更加关注司法官员在判决案件中考虑的影响因素。如果我们学习的知识仅限于判例法规则或制定法律规则,我们认为其他一切都无关紧要,那就是对学生应该接受的正当职业培训的武断干预,而这种观念和做法忽视了法律理论和实践中的正义问题,这将使法律与政治学、经济学和社会学失去联系。在案例教学已成为美国法律教学的主要方法的现状下,学生应注意司法意见和案件的所有原始材料,比较不同的案例,更清楚地判断哪些事实具有法律意义,必须在什么样的法律或法律范围内分类社会无尽的事实。这种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和独特的法律思维,是法学院不可推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