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关系
“法律教育是司法考试的基础。对于法律教育来说,司法考试也是一把双刃剑。”[3]理论上,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不仅可以促进法律职业社区的形成,而且对法律教育的发展也有深远的影响。当两者形成双重交叉的良性互动关系时,法律教育与司法考试相辅相成,健康发展。当两者脱节时,将导致结构失范和发展失衡[4]。
(1)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统一分析
司法考试作为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实际上是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桥梁,也是促进法律教育与司法实践更紧密联系的重要环节[5]。
从司法考试的调查内容来看,其特点是注重考生对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理解,利用专业知识进行案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律教育作为一种基础教育,可以帮助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储备足够的法律知识,为他们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从司法考试和法律教育的共同目标来看,它们是一致的。法律教育可以教育和培养法律人才,司法考试是法律人才从事法律职业的唯一途径。法律教育应成为司法考试的基础,司法考试可以反过来测试和衡量法律教育成果的质量。虽然两者在许多方面存在冲突,但都是为了中国的法治建设而教育和选拔优秀和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因此,符合社会实际需要的司法考试制度在法律教育中起着积极的指导作用;高水平的法律教育也可以为司法考试培养更多高素质的人才。
(2)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之间的冲突分析
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应提高从事法律职业的门槛,选拔社会需要的精英法律人才,使法律更加专业和独立。但是,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并没有限制考试主体。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具备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并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6]。这使得接受过法律教育的学生的专业优势不复存在;因此,中国的法律教育将被误导为从事法律职业的“不必要”教育。而在“抓重点、突难点、放弃不考知识点”机械化考试培训模式的影响下,同一司法考试成绩对于可能只花了几个月时间准备的非法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非法本科”)的意义与花了四年甚至更长时间准备的法律专业考生完全不同。许多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实际上并不具备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这一现象极大地影响了我国法律教育,严重阻碍了我国法律教育和法治建设的健康发展。“由于法学和非法本科生有同样的机会参加司法考试,法学院的本科教育可以被大约三周的司法考试培训课程所取代。四年的法学本科学习、三年的法学硕士学位和三年的法学博士学位变得毫无意义。也就是说,无论身份如何,只要能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从事相关的法律职业。因此,回到之前提到的司法考试,有将法律本科教育转变为“应试教育模式”的趋势,自2008年允许大三学生参加司法考试以来越来越严重。大多数考生专注于司法考试复习,忽视了本科阶段法律基础理论的学习。为了不影响学生的职业生涯,学校甚至给学生有针对性的教学来配合和指导他们通过司法考试,从而在应试教育的道路上越走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