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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论文

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冲突的原因

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冲突的原因


(1)司法考试是西方相关制度移植的产物


中国目前的司法考试制度是移植西方司法考试制度的产物,特别是受美国和日本的影响。如图1所示,在美国,如果你想成为一名法官和检察官,你必须首先成为一名律师;成为一名律师,你必须获得法律硕士或博士学位,并通过律师职业资格考试;在日本,司法考试也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必要考试,但与美国不同的是,不需要成为律师,非法律毕业的考生也可以参加。可以看出,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初衷是:一方面,我们希望建立统一、标准化的法律职业入口,改变法院、检察院和律师考试标准和内容的不同;另一方面,我们参考了日本考试的主要资格。然而,在移植过程中,由于与其他国家的制度和背景不同,它表现出更多的水土不服,与中国实际不适应。


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学起点教育,但不是司法考试的必要条件;在美国,一般意义上的法学本科并不存在。他们的法学硕士教育是法学起点教育,也是取得考试资格的硬性条件,造成了移植的第一个矛盾。虽然日本和中国一样,司法考试对非法学考生开放,但日本的司法考试制度在考试内容、方法和通过率上都比中国严格得多,这是移植的第二个矛盾。


(二)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定位冲突


我国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本科教育在定位上存在一定偏差。比如司法考试是为了选拔优秀的专业法律人才,而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是通识教育,侧重于培养“法学家”,而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侧重于法律基础知识和抽象理论的考查和教育,这不足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事实上,法律思维在法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端连接形而上层次的法律知识,另一端连接形而下层次的法律实际应用,是法律教育与司法考试相适应的基础和平台。法律思维的忽视导致了我国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减少,司法考试需要应用型法律人才。因此,我国司法考试与法律教育之间的联系不强甚至冲突。


一般来说,我国司法考试与法律教育的关系并不完全排斥。他们的发展需要利用彼此的优势来弥补自己的不足。因此,我们不应该用主次来衡量两者的地位,而应该用相辅相成的辩证思想来引导司法考试与法律教育走上良性互动、互动不断完善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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