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冲突的协调措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曾宪义曾说过,不断完善和完善的高等法律教育体系也是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健康发展的前提。没有完整、成熟的法律教育,国家司法考试只能是无源的水和无根的树[8]。完善的法律教育可以为我国法治现代化奠定基础,为司法考试选拔优秀法律人才提供前提。
(1)保持法律教育的相对独立性
“法律教育的优势是基础理论、学术精神和人文素养,学生很难通过司法考试。如果法律教育被视为司法考试的培训课程,这无疑是对优势和资源的浪费。”[9]因此,基于司法考试的性质,法律教育首先要做的是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的专业特点,更新“重理论轻实践”的传统法律教育理念。然而,这并不能使法律教育盲目地妥协以迎合司法考试,因为法律教育本身就是一种多元化的教育体系,为国家培养全面的法律人才,而不仅仅是司法人才。因此,法律教育应保持其独立地位,不应成为或不应成为司法考试的附属内容。但在充分发挥法律教育理论优势的前提下,进行有目的的改革,使自己处于相对独立和互动的地位。
(2)改革法学本科教育的内容和方法
我国法律教育的根本问题是与法治实践脱节[10]。法律教育的目的不仅是传授知识,更是“解惑”。教学生如何运用法律思维解决司法实践问题比教学生“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法律”更重要,也是司法考试迫切需要考生的能力。因此,要更好地与司法考试制度衔接,就要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法律教育可以借鉴英国的法律教育模式①,也可以适当采用美国的“案例教学法”――“要求学生从司法审判的角度阅读案件,学会如何推理案件,学会从特殊情况演绎一般原则”[11]。每周安排1―两个案例教学课程和适当的模拟法庭练习,通过案例和角色扮演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分析应用能力。有效地将法律思维与法律教育相结合,不仅可以摆脱学生被动机械地接受知识的状态,而且可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促进师生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三)提高司法考试报名门槛
司法考试的目标应该是精英法律从业者。只有建立严格的司法考试制度,提高司法考试内容的难度和考试报名门槛,限制法律专业人员的数量,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泛化”现象。司法考试的困难并不是一件坏事。更困难的考试可以测试考生的法律专业技能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也可以给公众一个法律专业人员需要通过困难的考试才能获得资格的外观,增加公众对司法过程和结果的信心[12]。非法本科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
试试,在一定程度上,对法治精英化非常不利。与医生类似,法律也是一门技术,需要经过一定训练掌握技术核心的人来控制。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往往掌握着“生死大权”。很多时候,证据或法律的错误会影响个人的生活,甚至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但“非法本科”学生没有接受过法学本科的过渡教育,缺乏专业人员的正确引导,对法律知识没有系统的学习,很可能导致“非法本科”学生对法律概念产生一定的误解,影响社会法律职业的发展轨道;此外,要突出法学教育在考试中的基本地位,必须严格区分法学本科和非法学本科的界限,保证法学本科与生俱来的优势。即使不取消“非法”考生的考试资格,也应设置另一个基本的考试程序,在考试“非法”考生是否达到法律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水平后,允许考生报名参加司法考试。对于法学本科生,也要在完成大学四年的系统学习后才能报考。这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和功能定位的正确回归。
(四)严格限制司法考试通过率
如下图所示,法律的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密不可分。在经济带动我国法律发展的同时,随着法律教育的不断扩大,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也有所提高,这使得我国出现了“法律人数过剩与人才短缺并存”的奇特场景[13]。有学者认为,虽然法人相对饱和,但真正具备法律素养、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人并不多,严重制约了我国法律精英化进程。因此,要本着“宁缺不滥”的理念,严格限制司法考试通过率,建立人数少但社会地位高的优质法律职业社区。
(五)完善司法考试内容
中国的司法考试分为四个部分,前三部分是客观问题,只有第四卷是主观问题。这种命题方法不能充分考察考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考生也将被引入“只要掌握了法律的一般性,就可以处理大多数客观问题”的误解。对人才选拔最重要的知识储备水平和法律能力的综合考试已成为司法考试的盲点,与司法考试选拔的目的不一致。因此,司法考试重点的转变将直接关系到我国法律人才的质量。
可取的方法是删除一些客观问题,增加主观问题的比例。首先,刑法试题的质量高于其他学科,为提高司法考试提供了良好的方向。其次,考试科目过于复杂,案例题相对较少,案例题最能反映考生的法律思维和分析能力,因此案例题的比例应逐步提高。最后,2005年以来,以往考试中对法律文件的考试基本为零。文件制作是法人的基本能力,其地位非常重要。作为考试点,培养学生的法律文件写作水平。
司法考试和法律教育并不是以不相容的形式存在的。它们之间有内在的契合点。法律本科教育为国家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司法考试为国家选拔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虽然现阶段仍存在诸多矛盾和不足,但在学术界和实践界的不断呼吁下,两者正朝着良性互动的方向不断改革。我们不能要求两者的改革达到完全一致的水平,更不用说将司法考试与法律教育隔离开来了。只要能有更好的衔接,司法考试与法律教育就能达到健康平衡的关系。因为两者的关系将直接影响到建设法律职业社区的目标能否实现。如果两者不能协调发展,建设法治国家只是一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