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准入考试,是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其目的是通过合理、公正、公平的科学考试方法,检验考生是否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能力。那么,在对司法考试制度合理性的激烈争论中,如何正确发挥司法考试在促进法律本科教育中的作用呢?在司法考试成为法律职业准入条件的前提下,我国法律本科教育应采用什么样的教学理念和方法来平衡与司法考试的关系?矛盾是对立统一的。要处理好这些问题,一方面要认识到司法考试和法律本科教育的缺陷;另一方面,要正确认识当代国情下培养适合中国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的道路。统一两者的共同目标,尽量减少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律教育的影响。
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现状分析
(一)司法考试现状
自2002年以来,中国实施了统一的司法考试。在此之前,中国没有严格统一的法律专业准入标准,法律专业团队非常混乱,其教育背景和自身素质参差不齐。司法考试制度的正式建立和发展,不仅规范了法官和检察官的标准,而且提高了我国法律专业人员的素质,为我国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了更好的保障,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司法考试制度自实施以来的实际效果与我国法治的发展仍存在一些不一致,不利于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发展。到目前为止,我国司法考试中存在“考题过于注重考查对基本法律规定的记忆,而考生运用法律思维和逻辑推理分析问题的能力较少,与法律实践应用脱节”的情况;甚至更有引导法律教育向“应试教育”模式转变的趋势,即考前司法考试辅导机构可以在短短几个月内完成对原法律教育4年甚至更长时间学习的知识的培训。这种快速复习方法只是为了通过考试,导致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尤其是非法考生,法律基础不牢固,更不用说分析应用法律实践的能力了。
(二)法学本科教育现状
德国学者Adolf Wach曾经描述过德国法律教育的情况,“没有更多的讨论,我们可以发现灌输教学使许多人在独立学习中懈怠,学生们逃到辅导员那里寻求帮助……这表明大学课程缺乏教育能力;对内容的要求太多,对学生理解能力的培养太少。”[1]。中国的法律教育与当时的德国相似,采用了大陆法律国家流行的教学方法――教学方法(又称大陆法教学方法),受传统教育理念的影响,其核心是“仓库理论”,以教师为中心,学校作为简单的知识教学场所,书籍作为主要教学内容,学生作为被动接受知识的工具,分数作为评价学校教育、教师教学和学生成绩的唯一标准[2]。在这种模式下,学生只需要遵循老师的思路,“在课堂上做笔记,在课堂上记住教材中的概念和法律”。虽然这培养了大多数学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优秀的学术能力。然而,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将相对缺乏,他们的视野将变得单一和狭窄,这将限制未来的学术学习或未来的法律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