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家庭教育导师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目前,家庭教育导师职业在美国正在迅速发展,其家庭教育导师的法律政策、运行机制、评价体系和操作程序日益成熟和完善。了解美国家庭教育导师的历史演变和发展轨迹,对规范中国家庭教育导师市场,普及公众对这一新兴职业的认识,加强政府的支持和管理,促进中国家庭教育导师职业合法地位的快速确立具有良好的参考作用。
美国教育行政制度及相关概念的定义
(一)美国教育行政体制简介
美国的教育行政是一种典型的“地方分权制度”。管理教育的责任主要不在联邦政府,而是根据宪法的“保留条款”,即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十条的规定,“本宪法没有授予合众国或者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或者人民保留”,保留给各州和人民,形成以州为主体、联邦、州、地方共同负责的教育管理体系。联邦影响广泛,州负主要责任,地方政府承担具体责任,这是美国教育行政的最大特点。对于许多教育问题,联邦教育部没有统一规定,而是允许各州和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特点进行部署和实施。
(2)相关概念的定义
1.家庭教育指导。对于家庭教育指导的概念,中国和美国教育界公认的观点是:由家庭以外的社会组织和机构组织的教育过程,以儿童父母为主要对象,以提高父母的教育质量和教育行为为直接目标,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由于家庭教育指导的主要对象是儿童父母,指导一般在父母下班后进行,指导是家庭教育作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将家庭教育指导视为一种示范、业余的成人教育。
2.家庭教育导师。关于家庭教育指导员的工作,美联邦教育部只是宏观调控,各州负主要责任。因此,美国各州家庭教育导师的名称不同,应用广泛的是“parent educator也有州用“”family education instruc―tor'’、“parent coach"或"faroily education consultant“这意味着这些名字在名称上只是略有不同,但意义几乎相同,在本研究中均采用。”parent educator“这个名字。而且,各州家庭教育指导员的具体含义、工作内容、工作方法等都不完全相同。笔者通过对美国各州家庭教育导师定义的分析、提炼和总结,将美国家庭教育导师的概念定义为:经过权威机构的严格培训,具有深厚的文化背景、丰富的实践经验、高尚的职业道德和敏锐的反应能力,向家长宣传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和生活态度,运用家庭教育指导的理论方法和技术体系,回答家长家庭教育问题的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提高家庭教育能力,满足家庭教育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