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读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有效性的概念
1.有效性的概念定义
理论上,有效性(effectiveness)它是指产生所需结果的能力,即事物被确定为有效性,必须意味着产生它所期望的结果,并留下深刻的不可消灭的痕迹。有效性在数量和质量上存在差异,表明实际结果与特定标准的正负匹配程度,即成功实现数量和质量的既定目标程度。在社会实践中,有效性是指实施工作进展的正确性、准确性和完成性,是指试图获得的工作绩效实际上是他们真正想要获得的主观预设结果。社会实践有效性的突出特征通常表现在决策、人员、工作环境、时间和管理过程中。
2.校企合作及其有效性
校企合作是指基于企业就业需求,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责任共享、利益共享的原则下,共同培养符合岗位需求的高技术技能人才。校企合作的有效性是指企业和高校在互利、互利、互动、双赢的职业教育实践中实现校企深度整合的程度,体现在广度、深度和可持续性上,即实现价值观、目标追求、团队合作、利益共享的一致性,是职业教育可持续稳定发展的核心支点和根本保障。衡量校企合作的有效性,客观上包括学习情境、教学安排的合理化、生产过程与课堂教学过程的有机联系以及教学内容的科学化程度[1]。
(二)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现状
1.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仍处于探索阶段
2005年颁布实施《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职业教育要大力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与企业紧密联系,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2]。随着市场对高技能人才需求的增长和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水平评价的发展,我国职业教育开始重视建立培训基地(特别是校外培训基地)。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尚未形成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缺乏职业教育实践教学立法。实践教学在很多方面没有标准和规范,缺乏制度化的全过程监控体系,实践教学更加随意。
2.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步履蹒跚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面临五大问题:一是企业缺乏接受实习生的积极性,学生难以在企业实习;二是校企合作开发课程难,联合开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材覆盖率低;三是“双师型”教师建设难,特别是兼职教师建设难;第四,实习期间学生权益难以保护,实习生成为社会新的弱势群体;第五,参与合作的企业难以获得回报,大多数地方企事业单位接受实习生的成本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许多单位把实习生当作“廉价劳动力”,实习质量无法保证。
(3)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有效性存疑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将校企合作提升到非常重要的战略地位,指出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核心支点,制定校企合作制度法规,促进校企合作的发展[3]。诚然,导致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陷入困境的因素很多,但基本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类。
1.制度不顺利,价值取向大相径庭
只有高职院校和企业同样重视校企合作,才能最终实现共振共赢。由于我国校企合作处于独特的分区管理体系状态,虽然职业院校作为校企合作的主体,几乎控制了所有的劳动力市场供应渠道,但即使“职业教育集团联盟”大多数职业院校也有意无意地忽视甚至拒绝地方政府和企业参与职业院校的教学管理,导致组织、人员配备、管理体系难以与校企合作相匹配,合作过程孤立,基本上只依靠联系。作为校企合作的另一个主体,虽然企业处于技术技能劳动力日益短缺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背景下,但大多数企业仍不能正确看待与职业院校合作,积极参与和融入职业院校人才培训过程,加上职业院校和企业价值取向,因此,职业院校和企业整体,不能形成合力,不能达到预期的校企合作效果。
2.专业教师的好坏参差不齐
与其他类型的教育相比,我国职业教育基础薄弱,基础薄弱A差,特别是教师队伍建设严重滞后于职业教育的发展。一方面,我国职业院校教师的学历水平和高级职称比例有了相当大的提高,但具有丰富企业实践经验和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教师并未成为主流[4]。他们有更多的专业知识和缺乏专业技术技能。大多数“双师型”教师都很有名。为了扬长避短,教学中难免会出现“厚理薄技”,传授的专业理论知识可能远远超出职业教育对理论知识“足够”和“足够”的要求,而学生真正需要的扎实应用技术知识却不足,这与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相反;另一方面,企业工程技术管理专家和高技能实践人才在职业院校担任专兼职教师仍缺乏相关政策支持[5],但作为教师的专业化程度不够,缺乏专业技能的教学技能和教学艺术,使得实习培训学生难以顺利接受企业技术技能的实践学习。显然,无论是职业院校还是合作企业,合格的专业和专业教师建设可能仍处于起步阶段,难以有效保证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质量。
3.制度框架设计不合理 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半工半读、岗位实习、订单培训、工程交替、职业教育集团办学、学校工厂运营等制度类别涉及宏观、中观、微观等。这些制度并不完善,突出了校企合作的重要性虽然提升到了不可复加的高度,但大多数原则性的定性描述都是作为校企合作实践支撑的资金投入、培训管理、师资建设缺乏刚性制度,没有校企合作实践的强制性硬性约束和主体执行不力的明确严厉的定量处罚规定。同时,虽然《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业教育义务[6],《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进一步提出,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但实际上,中国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只是一种“软约束”,但学校参与校企合作是职业院校可持续发展、保证办学质量的“硬约束”。这种“不平衡”的制度约束导致企业缺乏参与“校企合作”的内在动力,导致校企合作实践过程“学校热,企业冷”。
纵观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整体“悬浮”实践,不合理的法律制度设计可能首当其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框架缺乏精细明确的科学设计,有效性大大降低。校企合作必然走上空、虚拟、粗放、不确定、不可持续的不归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