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及其法律制度
1958年,日本颁布的《日本职业培训法》是以企业终身就业制度为基础的职业教育基本法,标志着日本企业职业培训制度的形成。它规定了政府和企业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责任,要求企业培训必须与学校建立合作关系,依照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接受资助,并得到国家的认可。 1.关于校企合作关注企业内部培训的规定
日本根据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业企业就业实际,确保提高工人就业能力,努力形成自身特色,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重视和规范企业内部培训,明确学校教育毕业生是内部培训的重点,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掌握与职业相一致的知识和技能,确保职业技术培训的质量。
2.校企合作立法的参考与与创新
日本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特点之一是学习和移植欧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特别是美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及时修订、调整和完善立法,开展自己的校企合作立法,结合国情积极创新,逐步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
3.校企合作法律法规的具体化
《日本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职业培训法》规定了职业培训企业的资格、职业培训的具体形式、职业培训学生在企业实习的劳动时间和强度,并制定了具体明确的处罚规定。现行《职业能力发展促进法》和《职业能力发展促进法实施细则》更详细地规定了“校企合作”职业培训机构的职业发展能力、相应的培训科目、培训教师资格等,要求根据企业培训的具体岗位需要进行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