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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论文

发达国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有效性法律制度的特点

发达国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有效性法律制度的特点


1.突出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的强制性


德国、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依靠自身独特、成熟、丰富的法律制度,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符合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特点。为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达国家积极建设和完善校企合作P法律制度,也以国家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为基础,颁布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和实施细则,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具体问题进行明确的法律解释,不仅涉及职业院校的设置标准、办学形式、培训基地等学校的内部管理,还具体设置了校企合作行为主体的法律规定,规定了学校与企业签订合同的范式,界定了合同中包含的内容,涉及企业、学校、学生的责任和权利,以及行业企业参与职业院校教学理论和实践课程的统一标准和具体考核标准和方法。同时,设立校企合作专项资金,限制其用途,成立校企合作协调委员会,开展法律责任界定、监督检查、法律救济等活动,大力落实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2.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企业主体性


发达国家相关法律制度高度倡导企业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责任和责任,明确要求企业建立职业院校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职业标准,将企业员工的岗位要求与学生的培养目标相结合,解决职业院校培养人才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脱节,降低企业对新员工的培训成本。相关法律制度强调企业有两个责任:一是企业要成为具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激励机制和保障措施的办学主体;二是企业要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主要责任感,与职业院校共同研究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方案、专业发展、课程设置、教师培训、学生考核、教学质量监控、接受学生和专业教师实习、培训场地、设备设施、教师指导、安全防护措施等。,确保企业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突出职业院校及其学生的合法权益。


3.强调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动态适时性


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相关法律制度应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新需要,以立法的形式解决经济社会和职业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在经济社会和职业教育的发展过程中,许多问题不能仅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需要及时修改、编制、解释和废除,并根据需要编制相应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为此,发达国家相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与时俱进,不断修订、修订、调整和修订,在面对现行法律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及时修订更符合经济社会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经营实际的法律制度。


4.重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创新性


创新已成为发达国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鲜明特色。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立法创新是在总结其他国家立法经验教训、借鉴和模仿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努力使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本土化、特色化,密切关注相关法律在国内实际应用中的调整和适用,通过不断学习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逐步完善其相应的法律制度,不仅系统分析其他国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经验,而且尊重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的特殊性,适应经济社会和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及时反映社会发展和行业企业变化的最新需要,不断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合理调整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关系,解决社会矛盾,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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