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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论文

加强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的有效性

加强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的有效性


(1)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的有效性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4年以来,我国教育法制化进程明显加快,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制基本形成,但其有效性仍有待进一步加强。


首先,国家法律支持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相关规定也相对“原则”,仍处于一般倡导水平,参与校企合作没有实质性的奖惩措施,导致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一般不高,大多数合作只是形式,没有实际效果。


第二,在《企业法》、《税法》等相关法律中,没有与《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相匹配的规定,违反者的处罚措施不力,也没有校企合作的专门法律,导致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以学校为主,缺乏企业,缺乏政府强有力的财政和政策支持。


第三,《劳动法》、《高等教育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只是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零星、片面、不系统的规定。其中,《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侧重于企业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与职业院校几乎无关;《高等教育法》注重高层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的学校与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的校企校地合作,而高职院校基本处于被忽视的边缘地位;《就业促进法》以促进就业为主轴,只是以校企合作为促进就业的途径。第四,《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对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有不合理的规定。其中,《教育法》只规定了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职工提供培训的便利条件,鼓励与学校开展校企合作,为学生提供便捷的实习场所,但没有具体详细的操作规定,缺乏执行的强制性。同时,《职业教育法》大致规定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权利义务,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问责规定不明确。


第五,鉴于职业院校管理制度仍存在从属关系,“校地校企合作”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地方企业和职业教育机构,与职业院校无直接关系。


(二)增强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有效性的有效措施


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客观上存在明显的法律制度缺陷,阻碍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稳步发展,不能充分展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有效性,导致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重要(甚至视为职业教育生存发展的逻辑起点),但在实践过程中成为鸡肋。由于企业与职业院校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存在巨大差距,企业成为“甲方”,职业院校寻求企业“合作”的冲动往往被企业忽视“乙方”的命运,企业在校企合作中几乎不受约束,有利可图,无利可图,使校企合作不可持续,收效甚微,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初衷逐渐消失,无效惰性的校企合作充满。为此,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迫切需要重建法律制度,借鉴发达国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的有益营养,准确弥补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的“不足”,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制度,不断提高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有效性。


首先,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现行法律制度的致命短板。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有着悠久的历史,但只有短暂的历史,权威的法律规范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生存和发展的试金石。鉴于当时经济社会环境广阔,劳动生产力发展水平低,立法机构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认识浅薄,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存在明显缺陷,既不能规定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初期的理性行为,也难以指导当今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践,导致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践主体不明确,责任权利不明确,利益相关者法律关系紊乱,实践行为规定原则随意化,激励机制缺失甚至错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举步维艰。为此,职业教育理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经济学家、社会学家、政策制定者和行业企业专家学者需要仔细分析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实际适用性,果断清理过时不当的法律规定,在实际研究的基础上细化操作行为规范,补充修订相关法律规定,讨论相关法律的修订全面保障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践主体的法律尊严。


二是加强规范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践主体的法律行为,重点明确学生与企业、学校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人们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只有明确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才能主张相应的权利,承担法律关系所要求的必要义务。一是明确校企合作中学生与企业的法律关系,揭示其形式与内容的本质关系,即学生在校企合作实践中与企业的关系不是一般的劳动关系,不同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通过劳动获得报酬,而是将技术管理知识应用于实践,获得工作技能,这种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需要充分保障学生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二是明确校企合作中学校与企业基于合同的委托关系。校企合作将职业院校的实践教学转移到企业职场,作为教学计划的一部分。同时,还将部分学生的教育管理权委托给企业,形成学生与企业之间的教育管理关系,企业负责学生职场知识技能的传授,以及职业意识和工匠精神的培养。三是明确校企合作中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双方围绕人身权、财产权和特殊平等民事法律关系,学生部分人身权管理关系有限,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负责学生身份管理、学位授予、宿舍管理、学习行为调整等内部行政管理,形成特殊的行政关系。


三是探微确定校企合作有效性法律制度内容的关键细节。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效率较低,更多来自相关法律体系设计不严谨、规范、细致,突出大多数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原则语言陈述,缺乏操作性更强的实施细则,随着经济社会和职业教育的发展,难以科学解读学校、学生、企业等行为主体之间的新法律关系;同时,相关法律规定逻辑混乱、宽、线条粗放,法律关系似是而非。为此,要从细节入手,明确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涉及的相关法律,分类找出其逻辑关系,配合国家发展战略、政府产业政策和颁布的相关法律,积极推进实施细则的出台,大力开展解释宣传活动,让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相关法律及其细则深入人心,全面审视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适用性、逻辑性和可操作性,尽量消除大而化、概括性、模糊性、含蓄性的灵活文字,增加行为主体法律规范的定量描述,整合法律解释的定性和定量文本表达,特别注意规范校企合作实践主体的合同行为,明确合作的内容、期限和方法,提高法律实施的清晰度、严谨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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