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研究是当前职业教育界的热点问题。“大国工匠”的培养离不开企业的深入参与。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集团化办学是创新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突破口。“十三五”规划建议“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针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育人才、行业企业普遍积极性低的问题,各级提出了明确要求,并作出了具体安排。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鹊?15个省市开展了“探索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试点。以陕西省为例,历时3年,22所中高职院校参与试点,成立职业教育集团23所,职业院校332所,企业组织555所,行业协会和科研机构96所,基本覆盖陕西省主要产业领域。2015年,教育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的意见》,但一系列改革措施并没有真正激发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纠正其根本原因是行业企业的主要地位长期被削弱和忽视;有些是由于人才市场供求不平衡,企业处于买方市场的主导地位。目前,最根本的原因是法律法规安排不科学,缺乏有效性,既不能被诱惑,也不能被威慑。因此,要提高法律效力,尽快制定出台高效有效的校企合作法规。
分析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现状
国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尚未出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专项法。涉及校企合作的法律主要有四部:《职业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劳动法》。这些法律不是针对校企合作的专门立法,只在部分章节规定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原则性,表达简单,规定笼统,适用性不强。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地方法规有两部(《宁波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和《邯郸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地方政府规章(《沈阳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地方标准化文件49份。目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地方立法存在以下五个缺陷:一是灵活条款多,倡导大于强制性;二是政府和企业责任内容一般,可操作性不强;三是优惠条款不量化,吸引力不够;四是处罚规定少、模糊、威慑力不足;五是缺乏救济条款,没有办法保护自己的权利。此外,缺乏校企合作主管部门和监督评价机制,大大降低了法律法规的有效性。
陕西省正在积极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地方立法的发展。2012年,《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2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明确将《陕西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列为省政府“条件成熟时需要研究提出的立法项目”。几年后,由于各种原因,相关法律法规未能出台。2015年,陕西省教育厅等六个部门印发了《陕西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意见》强调并提出了工业企业在陕西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中的主要地位和作用,迫切需要加快立法机制的研究。
思考地方性立法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有效性
综上所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地方立法应在有效性上下功夫。通过科学的设计和安排,有效制定和出台高效的地方法规,鼓励和约束各方合作,确保校企合作的持续深入发展。基于此,提出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地方立法有效性的八大特点。
1.吸引力
无利可图。校企合作立法必须充分考虑工业企业自利驱动决策的本质,从“利润”上下功夫,方式可以多样化。例如,完善现有的税收、奖励和补贴政策;或者结合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向工业企业购买学徒岗位;或者建立类似职业院校学生平均经费制度,使工业企业在教育工作中按人头比例获得固定补贴;或者在教学期间给予与职业院校教师无差别的待遇。多措并举,调动行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2.强制性
没有规则就没有方圆。在给予企业适度利益的同时,要充分利用法律的强制性,明确企业校企合作的法律义务。对符合条件但不参与、不履行校企合作职责和义务的企业,给予严厉处罚,处罚方式可与行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总之,处罚方法和力度应具有警示和威慑作用,确保企业参与校企合作。
3.操作性
德国的“双重体系”教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与其强大的可操作性支持立法是分不开的。澳大利亚、美国等职业教育的立法也具有这一特点,我们应该从中学习。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具体性和定量性。例如,校企合作的整个链条应明确,责任明确,环环相扣。谁来管理,谁来做,怎么做,谁监督,谁协调,谁评估,什么标准,如何惩罚等都应该有明确的规定。另一个例子是,上述优惠政策应明确范围、金额和比例,使优惠政策成为真实数字。
4.政府性
校企合作是一种跨越多领域、多层次、多部门的人才培养机制。放手是一盘散沙,各自为政。要把握,只能是上级政府共同部门的统筹协调。2015年7月,“政府干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在线问卷调查显示,“政府政策与管理制度”、“合作机构与平台”是影响校企合作的主要因素。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政府不仅要做“媒人”,还要深入参与政策和牵线搭桥。建议政府部门牵头成立专门的校企合作管理部门或服务机构,全面管理校企合作。
5.行业性
地方立法要突出行业企业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其主体职能,特别是在相关行业领域,充分体现行业在法律规定中的主导作用。 6.地方性
制定校企合作地方性法规,必须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高校的实际情况和产业特点进行量身定制。特别是在制定优惠政策时,要量力而行,制定各项标准时要结合地方实际。
7.长效性
在法律法规的安排中,要充分考虑长效性,建立科学的责任分担机制、利益分享机制和评价联动机制。比如,联合科研与技术转化、联合经验推广与人气建设,使校企在合作中产生“连体效应”,成为利益共同体,关系不断紧密深化,甚至在各方自利决策时自发考虑大局。从长远来看,校企合作不再是推动,而是自己。
8.监督评价
监督和评价具有约束和激励的双重作用。缺乏监督和评价意味着做得好,做得不好。这样,就会打击先进的热情,鼓励落后的不良氛围。校企合作必须进行过程监督和结果评价,发现问题,树立典型,表彰先进,鼓励落后。评价标准合理,监督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