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校企合作教育始于1906年,至今已逐渐成熟。在长期合作教育过程中,美国联邦政府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教育发展内在需要,不断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和颁布校企合作教育法律法规,确保校企合作教育有序、规范、高效开展。
美国校企合作教育主要法律法规
(1)莫雷尔法案确立了合作教育的雏形
为了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提高农业产量和效率,林肯总统于1862年签署并批准了《莫雷尔法案》。该法案要求“联邦政府向各州和地区拨出3万英亩土地,并根据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的数量进行分配。各州应在5年内至少建立一所教授农业和机械技术相关知识的学院。”在该法案的推动下,美国迅速建立了近70所这样的“土地捐赠学院”,主要是农业和工业教育,鼓励学生利用假期进行生产和实习。《莫雷尔法案》创造了高等教育直接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的新趋势,形成了教学、科研和技术推广服务相结合的新型高等教育体系,奠定了合作教育的原型。
(2)史密斯-休斯法案促进了合作教育课程的发展
为了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新要求,美国国会于1917年通过了《史密斯-休斯法》。法案规定,公立中学开设职业学科,为学生提供选修课;明确规定农业科学教育的主要目的是满足就业需要。这些学校应为学生提供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或观察农业生产的实践活动,每年至少6个月在学校提供的农场或其他农场进行实践活动。该法案还明确要求商业、家政和工业课程的实践时间,并规定工业夜校的教学内容应为学生白天的工作内容充电。根据法案精神,联邦职业教育委员会率先承认了合作教育课程,并鼓励学校开设这些课程。俄亥俄机械学院、底特律理工学院、通用汽车学院和罗彻斯理工学院开设了合作教育课程。
(3)《职业教育法》促进职业教育领域校企合作发展
为了大力发展合作职业教育,美国国会于1963年通过了《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在《史密斯-休斯法案》等法案的基础上,扩大了职业教育资助范围,实施了“永久”项目和两个“四年”项目。两个四年项目分别是工程学院和社区职业教育学院。实施时间为1965年至1968年,年度补助金额不同:1964年―1965年为3000万美元;1965年―1966年为5000万美元;1966年―1967年为3500万美元;1967年;―1968年为3500万美元。
(四)《高等教育法》O立合作教育基金
为了增强高等教育机构的资源,为高等教育学生提供经济援助,美国国会于1965年通过了《高等教育法》。第三部分题为“加强发展中的高校”,提出在“发展中的高校”开展合作教育计划,培养一些优秀、经验丰富的工商教育资源,提高学术质量;设立合作教育基金,78%用于本科学位合作教育,其余用于高等教育中非本科学位合作教育。1968年《高等教育修正案》将“合作教育”分别列入“学生资助”第四条,规定高校可以开展合作教育项目。1969年至1971年,联邦政府连续拨款资助高校计划,建立、扩大、实施规定的合作教育项目。此外,取消了“只有发展中的高校才能满足拨款条件”的限制。事实上,所有高校都可以向教育总署申请合作教育经费。随后,美国国会分别于1972年、1976年、1980年、1986年、1992年、2005年修订了《高等教育法》,延长了合作教育基金的有效期,促进了高校教育领域校企合作的发展。(5)《?行业培训合作法扩大了校企合作范围
为了鼓励私营工商部门、州和地方政府密切合作,开展工人培训,解决失业问题,美国国会于1982年通过了《职业培训合作法》。法案规定,政府和企业共同参与职业培训课程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各州划分若干培训区,各培训区设立私营企业委员会,负责地方职业培训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组织管理;鼓励企业参与培训,授予企业咨询、参与、指导等职能,促进企业积极参与职业培训计划。《职业培训合作法》促使政府直接参与各州的职业培训,确认企业参与人力资源培训决策的权利,加强政府与企业、培训机构的关系,扩大企业参与职业培训的空间,对美国校企合作产生重大影响。
(6)《伯金斯职业技术教育法》系列法案使合作教育拨款制度化
为发展国民经济,降低结构性失业率,提高和更新职业技术教育质量,美国国会于1984年通过《伯金斯职业技术教育法》,并于1986年、1990年、1998年、2006年多次修订《伯金斯职业技术教育法》,使合作教育资金制度化。
1984年颁布的《伯金斯职业技术教育法》促进了联邦政府的资助,促进了政府与企业在职业教育领域的合作,鼓励企业与教育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制定培训项目和课程。1990年《伯金斯法修正案》规定,联邦政府为促进产业与教育合作、技术准备和职业发展提供资金;国家政府和地方政府每年以专项补贴的形式开展培训计划,要求地方政府按比例给予配套资金,但补贴项目必须能够促进学生获得与工作相关的经验。1998年,伯金斯法案再次修订,继续为校企合作提供资金,使职业生涯和技术教育成为学校教育的一部分。2006年,伯金斯法修正案用“职业技术教育”取代“职业技术教育”,将原局限于学校教育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延伸到工作阶段,加强企业与行业的协调;支持中学、中学后教育机构、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区域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地方劳动力投资委员会、工商界和中介机构之间的伙伴关系。
(7)《美国2000年教育目标法》和《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确立了校企合作的法律地位
为了帮助学生顺利从学校过渡到工作环境,克林顿总统于1994年签署并通过了《2000年美国教育目标法》和《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这两项法案的实施建立了从学校到工作场所过渡的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体系,在规范和促进美国校企合作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将美国校企合作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
《美国2000年教育目标法》提出,“每个美国大型企业都将参与加强化教育与工作相关的活动”,要求美国工商界帮助美国人提高工作岗位职业技能,鼓励不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学习学校课程,并在与社区大学等学术机构合作的工作岗位上接受为期两年的实践培训《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案》以法律形式固定了企业与学校的校企合作,建立了包括各州在内的完整的“从学校到工作机会”国家体系,以企业在合作教育中提供的工作场所为学习环境,开展以工作为基础的学习;以联邦基金为风险资本,规划建立各州“从学校到工作机会”体系,推动学校、企业、劳动组织、政府、社区组织、家长、学生、国家教育机构、地方教育机构、培训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