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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论文

美国校企合作教育法规的主要特点

美国校企合作教育法规的主要特点


(1)立法有针对性


在一定的现实要求下,美国的教育法规旨在解决一定的社会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例如,1965年,《高等教育法》的目标是“加强我国高校的教育条件,为接受高等教育的贫困学生提供经济援助”。该法案创造了两种新的资助模式:“教育机会助学金”和“保障学生贷款”,并进一步确认了原来的大学生资助方式,如工作和阅读项目。


(2)立法是客观的


美国教育法规由专家学者经过严格的调查、分析和研究,最终确立,该法案具有很强的客观性。例如,1963年《职业教育法》的背景是卫生教育福利委员会花了几个月的时间收集和研究报告,详细阐述了国家对职业教育的需求和职业教育中存在的问题:1960年,服务业对劳动力的需求急剧扩大,但《乔治·巴顿法案》和《史密斯·休斯法案》等旧职业教育法案远远不足以给予财政支持和培训劳动力;过去的法案专注于研究,但没有给予特定的财政支持,等等。


(3)立法是连续的


美国的教育立法注重连续性,新旧法案相互匹配,共同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例如,1963年职业教育法主要是“解决1917年史密斯休斯法案等法案不够广泛、不够灵活、不够丰富,不能满足今天的需要,更不用说满足明天的需要”,但没有废除之前法案的相关规定,同时在史密斯休斯法案的基础上,扩大职业教育补贴范围,增加职业教育补贴内容,原农业、家政、工商职业项目扩大到所有提供个人就业所需的技术补贴。


(4)提供财政支持


美国法规对校企合作教育给予了明确的财政支持。1963年《职业教育法》规定1964年―1965年为3000万美元,1965年―1966年为5000万美元,1966年―1967年为3500万美元,1967年―1968年为3500万美元。1968年《职业教育法》规定,1969财年2000万美元,1970财年3500万美元,1971财年5000万美元,1972财年7500万美元。1965年,《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将为高等教育领域的合作教育提供财政支持,帮助学生利用合作教育基金继续完成学业,并获得与学习或职业目标相关的工作经验。《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还为各类校企联合计划提供资助。2006年1月2日,布什总统宣布实施“美国竞争行动计划”,要求政府从2007年财政预算中拨款1370亿$资助研发项目。该计划的目标之一是“为1万名科学家、学生、博士后和技术人员提供为企业创新做出贡献的机会”。在2006年1月31日发布的“国情咨文”中,美国称该计划为“确保美国繁荣,继续引领世界科技发展和积极进取的长期政策”。现行美国法典第20卷教育部分仍有关于合作教育经济资助的专项规定。


(5)建立激励机制


美国还出台了鼓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教育的相关政策。首先,税收优惠政策。例如,1978年《工作税抵免目标法》允许企业享受联邦政府抵免的收入税,首次给予合作教育员工6000美元的50%。其次,还有其他政策。例如,1980年《拜杜法案》规定,“允许企业拥有相应的专业权或独家权”和“大学应尽可能商业化专利技术;减免向大学投资研发资金企业的税收”。该法案的出台改变了大学在获得政府资助时取得研究成果的所有权,为校企合作提供了政策驱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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