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校企合作教育法规对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校企合作法律体系建设的启示
目前,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校企合作法规主要来自中央、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如《高等教育法》,鼓励高等学校、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利用效率。《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训模式改革的意见》提出推进校企合作,支持校企联合建设顶尖创新人才培训平台;鼓励培训单位加强校企合作,选择一定条件的行(企业)企业进行联合招生和联合培训,建立人才培训、科研、社会服务等多元化合作培训模式。这些法律法规和文件在促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校企合作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总体而言,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体系建设并不完善,主要表现为:一是纵向上,只有中央、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的政策文件,而各省市颁布的校企合作法规仅针对职业教育,不包括研究生教育;二是横向上,内容概括性强,但政策完整性、执行力度和实施效果监督检查不到位,缺乏激励措施,校企合作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借鉴美国校企合作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
1.建立健全校企合作法律体系
一是制定国家校企合作专项法律法规,解决现有政策文件立法水平低、覆盖面不广、执行效力有限等问题。从法律层面明确政府、企业、行业和学校在校企合作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可享受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为校企合作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制定涵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校企合作的地方政策。目前,少数地方出台了校企合作政策,如2007年上海市政府《关于成立职业教育集团的意见》、2007年江苏省常州市《关于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的指导意见》、2008年浙江省宁波市《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等,但这些政策都是专门针对职业教育的,不涵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各省市可扩大现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2.制定增加和保障校企合作教育投资的财政政策
国家应建立以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为导向、企业投资为主体的多渠道、多层次的校企合作投资体系,规范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教育的鼓励政策和不履行校企合作教育的惩罚性政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专业性决定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需要大量的设备、仪器、培训基地等建设资金。政府需要根据培训场所、教学设备和学生的培训消费来增加对专业学位教育的投资。
3.建立激励机制,吸引企业主动参与
目前,我国仍缺乏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教育的积极意识和制度环境。许多企业不愿过度投资和参与校企合作,以考虑成本和收入。虽然中国政府出台了相关政策,要求企业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但没有建立支持机制来指导和支持企业的积极参与。为提高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政府应积极规划、积极行动,建立相关配套机制,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优惠信贷等方式支持和吸引企业积极参与。
4.保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在校企合作教育中,专业学位研究生实际上与企业有就业关系。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规定实习生与企业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为保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应立法明确实习生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对实习生的工作时间安排和工资进行专门规定。高校必须为参加生产实习的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可由学校和政府承担,有效保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消除企业对接受学生实习的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