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促进教育公平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和原因
(1)政府促进教育公平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1.区域教育发展不公平。根据对教育界主流观点的理解,我国区域教育发展不公平主要表现在贫困地区和富裕地区教育发展不公平、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教育发展不公平、中央省市和边缘省市教育发展不公平三个方面。[5]这种归纳符合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哲学判断。然而,区域教育发展的不公平和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能简单地等同起来。经济发展只是教育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事实上,教育更多地与传统、社区观念、人文氛围和历史习惯有关。2.城乡教育发展不公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被称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其中,农村教育公平问题在“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中占有重要地位。区域教育发展不公平主要体现在高等教育层面,城乡教育发展不公平主要体现在基础教育层面。目前,我国城乡教育发展的不公平主要表现为城乡教育经费差距过大,城乡教师水平差异明显。
3.身份教育的发展是不公平的。身份是一个人不同于其他社会主体的自我标志,是一个人理解自己并获得所有权的价值。身份包括两种:自然身份和社会身份。在教育公平层面上,基于自然身份的不公平特别是指性别教育发展的不公平。就中国而言,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城市,对待儿童的教育权利总是存在重男轻女的问题。在同等条件下,男性的教育权往往更加强调,而女性的教育权则有意或无意地被忽视,这在农村尤为明显。社会身份教育发展的不公平主要是指不同社会阶层和身份所有权造成的教育不公平。社会身份教育发展的不公平主要体现在我国城市农民工子女的教育上。
4.教育结构的发展是不公平的。教育结构的不公平发展是指受教育者享受教育类型的不公平。随着改革的全面深化,我国的教育体制结构也由政府主导的一元化教育结构向多元化或混合化教育结构转变,这也对中国公民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由于教育结构的变化,公平教育体系的顶层设计尚未出现。例如,在不公平的制度和政策环境下,私立教育困难,组织者、教师和学生都需要教育公平;公立义务教育学校有“著名学校”,高等教育有“独立学院”,由于缺乏科学的制度设计和公平的政策保障,混合学校结构的出现损害了教育者的教育权益。
(2)政府促进教育公平发展的原因分析
1.国民收入与社会利益分配不平衡是教育不公造成的外因。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开始了经济体制改革,经济发展遵循“效率第一、公平第一”的原则。这一原则实际上是把经济发展放在一切工作的第一位,其他工作为经济发展让路和服务,同时,也不能放弃社会公平,但社会公平处于从属地位,次要地位,甚至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冲突中,为了不影响经济发展,必要时牺牲社会公平来确保经济发展。“效率第一,兼顾公平”的说法和做法忽视了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性,取代了社会发展。事实上,社会发展是包括教育在内的各个方面和领域的全面发展。只有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教育与经济的共同发展才是真正的发展,才是潜力巨大的发展。无数事实证明,教育公平有利于发展,特别是健康可持续发展,只有教育公平才能带来这样的发展,才能成为这样发展的动力。
2.城乡其他公共物品供应制度是教育不公造成的内因。公共物品的性质决定了其供给主体和供给方式。由于私人资本的盈利能力,它决定了通过市场提供的可能性和限制。教育,就其本质而言,基本上应该属于纯公共物品,其供给主体必须是政府。同时,教育的公共性要求受教育个体平等占用公共资源。以义务教育为例,我国在城乡地区提供义务教育等公共物品是不同的。新中国成立后的“两腿走路”政策和20世纪80年代的“分级办学”制度形成了“国家城市教育办公室”和“农村教育农民办公室”的格局。它使城乡义务教育的发展进入了两个不同的轨道。与城市学校发展形成良性循环相反,农村学校出现了资源贫困的“马太效应”,城乡义务教育差距越来越大,城乡适龄儿童和青少年教育机会不平等程度加深。
3.教育政策制定的认知缺陷是教育不公造成的重要因素。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呼吁全党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促进经济、社会和人民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不仅是党和国家政策的灵魂,也是对教育公平目标的追求。“以人为本”体现在教育领域,即以人的发展,特别是作为教育对象的具体个人的和谐发展,以塑造教育对象积极、健康、向上的个性和素质为根本追求。从这个意义上说,教育的“以人为本”相对于以“物”为本。在中国封建社会,占主导地位的官方教育以名利为基础,这种“物本”的教育价值观不断延续至今。正是这种“见物不见人”的短视教育观念,造成了实现教育公平的认知障碍。它的表现是:在概念上,教育的价值核心等同于市场经济的效益取向,效率优先从经济学转移到教育领域,教育的市场化和经济效益曾经猖獗;从逻辑上讲,经济发展和教育发展是一种简单的因果关系,只有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才能发展教育,使经济落后地区的公民无法获得公平的教育机会,更不用说公平分享教育发展的成果了;在这种方式上,教育发展应采用市场经济的独特方式进行资源分配,仅以市场效益为导向分配教育资源,必然导致教育不公平。归根结底,我国现行教育政策取向的偏差是由“物”而不是“人”的发展观造成的。
4.教育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是教育不公造成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完善的教育法律法规制度是教育公平发展的法律保障,但在我国,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2006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首次明确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尚未相应修订,导致城乡义务教育平衡发展的法律保障制度不完善。[6]与此同时,学校管理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仍是立法空白,使一些教育机构和教育改革过程中的新问题脱离了具体的教育管理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