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校园责任事故概念
校园事故又称校园侵权,是指因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而遭受人身伤害的学生(以下简称“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2、学校责任的定义
(1)责任范围。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其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等教育设施中造成学生损害的事故。
(2)责任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负责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无论是上课时间、课间休息时间还是午餐休息时间。
(3)责任区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到达或者被监护人送到学校后,应当在学校管辖范围内和特定时间内(如入学至出校或上校车至下校车)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
(4)学校的责任性质。需要注意的是,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定教育管理关系不是监护关系,而是基于《教育法》。《教育法》是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这种法律关系具有准教育行政关系的属性,不同于纯粹的教育行政关系,也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它是学校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学校有权教育和管理学生,也有义务保护学生;学生有义务接受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并有权受到学校的保护。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未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属于过错责任。没有过错,也没有责任。
三、校外第三人侵犯学校补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里的补充责任不是最终责任,是指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为第三人是最终责任人。案例:某中学门口的保安离岗,社会闲人魏某带着尖刀顺利进入校园男生宿舍抢劫。抢劫惊动了同学们,在混乱中魏某连续扎伤三名同学后仓皇出逃。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调查,魏某名下有一定财产,受害学生医疗费等损失共计3万余元。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学校有过错,但魏作为侵权人是侵权责任人,魏有能力承担,所以魏承担。假设魏某一文不名,或者公安机关没有破案,不知道谁做了什么,那么受害者可以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假设魏某一文不名,或者公安机关没有破案。学校承担2万元后,魏某被抓获或发现有新财产,学校可以向魏某追偿。
最后,学校可以在以下校园侵权事故中免除责任,这里不再详细描述。一是因地震、台风、雷击、洪水等不可抗力自然因素造成的校园侵权;学生有特定的体质、特定的疾病或异常的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难以知道;学生自杀、自伤;在对抗性或危险的体育比赛中发生意外伤害。二是因学生实际脱离学校控制范围而免除责任,如学生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放学后、节假日、节假日等学校工作时间外,学生留在学校或者自行到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