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农民工是城市阶层中的弱势群体。对于农民工子女来说,实际上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教育公平环境。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城市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机会不平等
目前,由于生产力水平的限制,我国缺乏为每个人提供相同教育机会的物质基础。教育机会存在诸多不平等。对于以农民工为主的流动人口子女来说,不平等更为严重。
首先,现行户籍制度的限制。虽然1979年以后,我国户籍制度限制人口流动的功能开始减弱,农民可以“自由”进入城市,但户籍制度仍对农民的身份、就业、教育、生活水平起着约束作用,农民工子女上学困难是户籍制度影响的结果。没有城市户籍或离开户籍的适龄儿童,无论是在家乡出生,还是在城市出生,生活在城市,都很难得到同样的教育机会,农民工子女基础教育被排除在城市和农村教育体系之外,被迫解决体制外的市场化问题。
二是现行教育制度的制约。自1985年以来,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经历了三次改革:“地方责任、分级管理”——“在国务院领导下,地方责任、分级管理”——“在国务院领导下,地方责任、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三项改革始终坚持“地方责任、分级管理”的原则。户籍是享受义务教育的主要依据。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的资金和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由地方政府财政拨款配置。地方政府是筹集资金和设立学校的主要部门。农民工子女具有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分离明显的特点,使其义务教育管理制度与义务教育资源配置相矛盾。一方面,虽然流出地政府对其户籍所在地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负有完全责任,但跨区域流动使得流出地政府不方便管理和监督这些流出地的适龄儿童的就学情况;另一方面,当外国学生随父母流动时,不可能将户籍所在地的教育经费带到流出地,流入地政府也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样,流入地政府和流出地政府在教育农民工子女方面就处于“不负责任”的境地。相应的教育法规不能真正落实,流入地政府和流出地政府相互推卸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