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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论文

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社会地位的政策方向

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社会地位的政策方向


1.加强公共教育资源对民办教育的支持。


(1)进一步落实和提高民办教师的经济待遇,建议结合国家事业单位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和当地消费水平,逐步引进各地民办学校教师的“最低工资标准”。


(2)利用公共教育资源开展私立教育,为私立学校提供基于学生人数的普遍公共财政资助。国家可以适当增加财政资助对财政特别困难的省市的资助。


(3)根据当地财政情况,向民办学校教师拨付一定的工资补贴专项资金。例如,河南省周口市规定,符合一定办学要求的民办学校教师,由当地政府发放与当地公办学校教师相同的工资,促进公共财政解决民办学校教师工资问题[4]。


(4)2001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加快教育产业发展的意见》、2003 福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教师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条[5]、2004 《宿迁市进一步加快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6]、2005 《宿迁市进一步加快民办教育发展补充规定》[7] 以及2005 邓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8]明确规定,公立学校教师申请民办学校任教,工龄可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提升。


2.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逐步完善地方民办政策。


(1)贯彻落实民办教师职称评定制度,参照江苏省宿迁市、河南省邓州市、河北省衡水市民办教师优惠政策,不断推进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的教师流动机制,结合流动教师工资相关措施,确保教师岗位评定不受学校变化影响。


(2)参照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为提高教师专业化采取的一系列制度化管理措施,主要从学历、专业资格证书制度、考核制度、深造制度等方面严格规定,规范教师执业行为,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专业素质[9]。


(3)加强对现有民办教师的在职培训,有计划、有步骤地将民办教师的骨干转变为公办教师,将合格的民办教师分阶段、分批转变为公办教师,逐步降低民办教师比例。江苏宝英翔宇教育集团和浙江淑江书生中学实现了“政府为民办学校提供30%的公办教师编制[3]。


3.实现与公立学校教师相同的社会保障制度。


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问题是民办教育立法中非常关注的问题,影响了民办学校教师的稳定性,导致民办学校教师职业评价下降,骨干教师流失严重。建议参照“统一账户结合”与现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民办学校教师参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使其“老”。


4.加强民办教师专业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1)私立学校教师应改变“私立学校只是公立学校的补充”的片面观点。私立学校教师应充分发挥“填补空白”的作用,为社会提供“替代选择”,发展特色私立学校,明确私立教师不是“可有可无”,而是“不可或缺”[10]。


(2)2009 年2 月8 日,在河北省沧州市政协九届二次会议上,燕书林委员代表民进沧州市委就“大力推进民办学校教师建设”发言,建议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任用和辞退制度,保持教师相对稳定[11]。如果这一提议能够转化为政府的相关政策,将对民办学校教师乃至民办教育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促进民办学校教师学历和学位的提高,全面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素养,培养教师有针对性的学历和学位,为民办学校教师的长远发展提供条件。


党和国家一再重申要解决教师的实际问题,使教师真正成为社会上最受尊敬、最令人羡慕的职业之一。提高私立学校教师的社会地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政府应明确各项政策的具体颁布和实施,严格监督实施结果,根据当地情况改进政策,提高私立学校教师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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