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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社会地位的现行政策分析

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社会地位的现行政策分析


1.解读国家政策。


(1)1993 年10 月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2日通过规定:“社会力量办学校的教师待遇由组织者自行确定和保障。”学校组织者可以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参照《教师法》关于教师待遇的规定,确定学校教师的待遇,并与教师签订合同。“谁举办,谁负责”的目的是为最初的私立学校提供尽可能大的政策空间。该规定实际上应理解为“谁负主要责任”,但基于现实中对初衷的误解,公众认为政府不如公立学校重视私立教育的发展,让私立学校的发展自由流动,从思想上降低了私立学校教师的社会地位。


(2)2002 年12 月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7日通过规定:“私立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立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一规定在理解和实际操作中更倾向于表明,私立学校教师的法律权利不低于对公立学校教师的保护。例如,第31 条:“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岗位聘任、教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职工享有同等权利”体现了这一点。


(3)《教育法》规定,教师有权“按时领取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带薪休假”。这里的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住房和养老保险待遇。“私立学校教师流动性大,上述政策不可操作,福利待遇长期得不到保障。其次,私立学校教师的工资来源主要是课时费,寒暑假没有课程直接导致教师除基本工资外没有其他收入。特别是私立教师的节假日、疾病和事假在工资制度上没有明确规定,女教师产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工资和补贴也被忽视。


(四)《教师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确定适用范围为普通教师,即不仅包括公立学校的教师。但该法第32条本条规定,社会力量办学校教师的待遇由组织者自行确定和保障,“显然,民办学校(社会力量办学)教师不在《教师法》调整的范围内。两条规定发生冲突,阻碍了《教师法》的有效实施。


(五)《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体现了中央政府对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社会地位、积极支持民办教育相关公共政策的倾向。但也有一些规定本身是合理的,但实际上并不容易落实到位,导致民办学校教师后顾之忧严重,教师流失严重。比如“提高教师工资”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由于地方政府财政等相关条件的差异,很难实施。


2.地方政策的几个亮点。


地方政府积极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会地位,地方政府政策的制定从与社会地位有关的因素入手。2005年自2000年以来,一些地方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了《地方民办教育发展条例》,提高了民办教师的社会地位,成为地方政府积极发展民办教育的新选择。


(1)利用公共教育资源发展民办教育,拨专款发展民办教育。2005年起。自2004年以来,政府开始利用公共教育资源开发私立教育,一些地方政府也拨出了发展私立教育的专项资金。目前,上海(2004)年~2007 年,每年4000 广东省(2005~2010) 年,每年3000 1万元),四川省1000元万元,北京800元贵阳市300万元等[3]。这是从2005年开始的。自2000年以来,政府利用公共教育资源积极发展民办教育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宁波市2006浙江省宁波市2006 年出台的《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规定,对全日制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按规定缴纳的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社会保险费,给予不少于1/2 补贴“。这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具体实践,是民办教育地方立法进程中的重要突破。它在制定相关政策时正确理解《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精神中起着普遍的示范作用。


(2)宁波市解决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的创新政策[3]《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民办学校聘用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可以办理职业养老保险待遇。这一特殊政策在民办教师保险政策中开创了先例,也是“民办教师”转向公共待遇的标志。


(3)宿迁、邓州、衡水民办教育优惠政策[3]。激活教师流动机制,加强教师身份政策,充分肯定民办教师的社会地位,逐步将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等同起来,加强“吸引力”的核心就业理念是一大亮点。


江苏省宿迁市规定:“完善公立和私立教育机构之间的教师流动机制。公立学校的专职教师可以移动到私立教育机构任教,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在私立教育机构工作期间,教学年限不断计算。“河南省邓州市明确规定:”对于投资大、规模大、学生好的私立学校,市政府将根据其投资金额选择公立教师。公共教师由市财政支付,工资年限根据投资金额具体约定。“河北省衡水市和其他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一些关于教师身份的具体政策。深圳于2008年每年都出台了“民办教师寒暑假工资标准”。


(4)河南省周口市的“周口经验”。《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的意见》颁布实施,在教师基本工资得到公共财政保障的前提下,民办学校教师还获得了学校按奖金支付的工资,整体收入水平高于公办学校的待遇,极大地激发了民办教师的就业积极性和工作积极性,充分体现了政府关注如何充分利用民办教师的核心思想。近年来,全国一些地区政府纷纷效仿这一举措,明确规定为民办学校提供财政工资扶持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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