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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论文

教育公平的衡量标准:内涵和标准

教育公平的衡量标准:内涵和标准


(1)教育公平的内涵


学术界对教育公平内涵的理解有多种解释,其中瑞典教育家托尔斯顿·胡森对教育平等的思想论证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胡森的教育公平是指平等的教育机会,平等有三个意义:一是个人起点的平等,强调教育权利的平等,即法律保护每个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中介过程的平等,强调教育机会的平等,认为教育制度应平等对待每个儿童,即个人在教育过程中得到平等对待,不受限制,不受歧视,平等对待;第三,结果平等,即学术成就的机会平等。在承认个人差异和发展不平衡的前提下,为每个儿童提供不同的教育。胡森将这三种意义的平等与效率、公平和自我实现相对应,提出了著名的教育平等理论:效率优先起点平等理论、公平优先过程平等理论和突出个性发展的实质平等理论[1]。


虽然不同学者对教育公平的解释有不同的观点,但人们对教育公平大致形成了一致的观点:教育公平包括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这是逻辑统一的整体。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是实现公平的初始阶段。在教育普及过程中,必须依靠这种形式的保障,确保弱势群体享有平等的教育资源。结果公平包括同样的成功机会、个性的充分发展和潜力的充分发挥。只有教育结果平等,才能实现真正的教育公平,这是尊重个人价值和个人差异的必然要求。


然而,我们必须思考一个问题:当我们能够确保学生平等的入学机会时,当我们安排相同的课程计划、相同的教科书、教学方法、教学辅助设备,甚至相同水平的教师条件时,是否意味着实现教育公平?


(2)教育公平评价标准


当我们试图回答上述问题并判断教育的公平性时,作为一个逻辑起点,我们必须首先确定“公平”的评价标准。公平性,就其表达而言,首先是一种道德伦理要求,也是一种价值判断。公平性有三个含义:一是伦理道德,二是主观评价,三是客观存在。它不仅是一种客观的存在状态,也是人们对行为的主观评价[2]。教育公平作为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体现,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同一社会成员享有教育资源平等的实际状态,另一种是对这种平等状态的主观评价[3]。鉴于这两种情况,很容易找到判断教育公平性的标准:一是个人是否平等地享受机会和资源,二是个人是否感到公平。


公平伦理作为一种价值评价,必然指向受教育者的个人需求,不同需求的个人往往有不同的评价标准。因此,我们可以回答上述问题:同样的机会和资源,甚至同样的无差别对待,只能实现形式上的平等,而不能实现实质上的教育公平。真正的公平必然需要适应每个受教育者独特需求的“因材施教”,这是差异化的公平,而不是一致化的公平。正如胡森所说,“同样对待每个孩子并不平等,真正的平等应该让每个孩子都有同样的机会以不同的方式对待他们。在每个人都有受教育机会的基础上,注意人的差异,促进学业成就的平等机会,即最终走出校门,取得同样的学业成就,从而消除起点上不同社会背景的孩子之间的差异,追求结果的平等,是最终的理想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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