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双重激励机制。降低教师教育U-S合作X效率低
教师教育U-S合作是一种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其激励机制必须包括双重激励。换句话说。教师教育U-S合作不仅需要激发中小学管理者参与合作的积极性,还需要激发中小学教师参与教师教育的积极性。只有双重激励,才能有效避免中小学管理者和中小学教师在U-S合作中的投机行为,降低X的低效率。
1.教师教育U-S合作过程中的中小学管理者激励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差异和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目标通常会发生冲突。因此,委托人需要采取一定的激励和监督措施,确保代理人的目标与自己的目标兼容。U-S合作也是如此,因此需要目标兼容的激励制度来激励和监督。在U-S合作的双层委托代理关系中,最容易发生的目标冲突是大学代表与中小学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大学、中小学处于不同的文化领域,教育产品的测量和评价难度较大。大学委托中小学进行教师教育,不可避免地存在信息不对称。因此,作为委托人,大学期望中小学尽最大努力为自己培养学生。然而,作为中小学经理的代理,代表中小学的利益,追求中小学利益的最大化。这样,大学与中小学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目标冲突。在此背景下,中小学选择参与U-S合作的努力程度最终取决于合作对中小学利益的满足程度。如果中小学参与教师教育,成为大学教师培训的基地,可以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师的成长,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他们通常会选择积极地与大学合作。相反,他们肯定会拒绝参加教师教育。因此,为了提高中小学参与教师教育的积极性,大学必须通过合同保障中小学的利益,确保中小学参与教师教育的效用大于不参与教师教育的效用。这样,中小学自然会通过“第一方监督”――自律保证了参与教师教育的积极性。当然,根据官僚经济学理论,中小学管理者可以被视为官僚集团。他们也是理性自利的,追求个人预期收入的最大化。他们的行为动机和出发点往往是官僚自身的利益。因此,中小学管理者在做决定时,不仅要考虑组织的利益,还要考虑自己的个人利益。如果U-S合作不能给中小学管理者带来好处,特别是对中小学校长,U-一般很难促进S合作。相反,U-如果S合作能够满足中小学管理者的需要,特别是校长的需要,即使合作给中小学带来的好处很小,中小学管理者也可以努力促进和维护合作。因此,在U-S合作过程中,不仅要尊重中小学的组织利益,还要关注中小学管理者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中小学管理者参与合作的积极性。然后降低X的低效率。
2.教师教育U-S合作过程中的中小学教师激励
根据U-S合作过程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小学教师是教师教育实践指导的最终代理。教师教育实践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小学教师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因此,在U-S合作过程中,不仅要促进大学与中小学管理者的目标兼容。同时,促进中小学管理者与中小学教师的目标兼容。否则,中小学教师在参与教师教育的过程中会有选择“磨洋工”的激励。我们可以使用模型MaxΣU[w(y),y,a,s,c]表达中小学管理者与中小学教师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其中,w(y)是委托人――中小学管理者支付给代理人――中小学教师工资,y代表中小学教师的工作表现,a代表中小学教师的努力,s代表中小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不确定性,c代表中小学管理者对中小学教师的监督成本。在这些因素中,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是w(y)与其工作绩效V的线性关系函数为:
w(y)=s+b?y
s表示中小学教师薪酬结构的固定部分,往往不受中小学管理者的控制:b表示绩效工资和福利的比例,b?y是中小学教师的具体绩效工资和福利待遇,通常由中小学管理者控制。
此外,中小学教师工作绩效V与教师投入努力A的函数关系如下:
y=f(a,ε)=a+ε
a代表中小学教师的努力:ε代表中小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服从正态分布,即ε~N(O,σ2)。U1代表中小学管理者的效用函数,U2代表中小学教师的效用函数,那么:
U=y-w(y)-c=a+ε-(s+b?y)-c
U2=w(y)-a=(s+b?y)-a
从上面的公式可以清楚地看到,为了提高U1的效用水平,中小学管理者可以增加中小学教师的努力,或者减少支付给教师的工资+b?y,或者降低监督成本c。但是,当老师的工资s+b?当y减少时,教师往往会降低a的努力程度,以提高U2的效用。因此,随着a的努力程度的降低,教师的产出必然会减少,最终导致中小学管理者的效用下降。同时,中小学管理者不应采用降低监管成本C的方法来提高U1的效用,因为减少监管往往会导致中小学教师有更多的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在中小学管理者与中小学教师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中小学管理者应该通过他们控制的报酬函数w(y)=s+b?y和监督成本c激励和监督中小学教师,在教师教育过程中投入最佳水平,形成激励兼容性约束,最大限度地发挥管理者效用U1和教师效用U2。具体来说,中小学管理者应将中小学教师参与教师教育工作纳入学校日常工作,通过可观察到的教师工作量、师范生实际成绩、教师出勤率等指标,客观评价中小学教师参与教师教育的表现,并给予相应的薪酬。在此基础上,引入主观绩效评价机制,对一些不可测量的绩效进行主观加权,如思想道德素质、师范生素质培养、师生关系和谐等,然后根据加权系数设置不同层次的大额奖金,确保中小学教师参与教师教育的效果大于不参与教师教育的效果。这样,中小学教师必然会通过“第一方监督”来提高参与教师教育的努力。此外,中小学管理者还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罚制度,对不参与教师教育或在教师教育过程中投机的教师进行相应的处罚,充分发挥“第二方监督”的作用(即严惩行为不当者),努力避免中小学教师在教师教育过程中的投机行为,确保U-S共生合作的顺利进行。当然,中小学管理者也可以记录教师参与教师教育的表现,并通过网络媒体进行宣传,接受社会监督,以“第三方监督”(专业机构或公众舆论)威慑中小学!学习教师的投机行为,最大限度地降低中小学教师投机行为造成的X效率低下,从而最大限度地释放U-S合作效果。
教师教育U-S合作是我国教师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我国教师教育发展的有效途径。但由于教师教育U-S合作客观存在双重委托代理关系,直接导致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委托代理问题,增加教师教育U-S合作委托代理成本,导致教师教育U-S合作现有资源未得到充分利用,导致教师教育U-S合作效率低。因此,为了降低教育U-S合作的低效率,我们需要建立双重激励约束机制。一方面,要充分调动中小学管理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最大限度地激发中小学教师参与教师教育的激情,努力实现教育U-S合作的目标兼容,最大限度地整合各方参与教师教育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