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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论文

批评教育权的法律分析

批评教育权的法律分析


教育部的规定似乎并没有缓解教师的担忧。①事实上,教师对教育学生的批评很难从法律上明确界定。


(一)批评教育权是权力,不是权利


教育部的规定肯定教师有“批评教育的权利”。权利是什么?权利是什么?(right)它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主体以相对自由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根据张文贤教授的观点,中国正进入一个“权利标准”的时代。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可以看出,权利的本质是利益,享有权利的人享有某种利益。但很难说“批评教育学生”对教师来说意味着一种利益。教师之所以能够批评和教育学生,是因为与学生相比,教师具有教学生知识和判断正确性的能力,完成这种教学行为必须具有相应的管理和控制权。因此,与其说“批评教育”是教师的权利,不如说它更像是一种权力。


(2)师生关系不适合调整法律规范


许多人认为师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消费者合同关系。学生是消费者,家长作为法定代理人为学生支付服务费,教师代表学校履行教育学生的合同义务。因此,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这种理解在教育产业化的口号下非常有市场。有些父母甚至认为,如果他们为教师的服务买单,教师应该听父母或孩子的话。有些家长因为老师批评孩子的教育方式不当,就对老师大惊小怪。②教育在市场规则和法律的旗帜下被异化。


把师生关系当作合同关系,从市场化、商业化的角度来看待和处理,是完全错误的。古人说:老师,教学和解决问题。教师不仅是知识的传授者,也是人生道路的领导者和人生哲学的启示者。这个角色不能用合同来定义。周光礼认为,教育教学关系是由道德调整的,应该属于道德关系。这是非常有见地的。


当然,在现代社会,教师和学生有平等的人格,师生应该互相尊重,不应该互相伤害。如果他们侵犯了对方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他们自然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不得侵犯对方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这是人际关系中最基本的要求或底线。这种最基本的要求不仅是师生关系,也是所有人之间的关系。


(3)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批评教育权的法律依据


现行法律对批评教育权没有明确规定。颁布的相关法律规定了应当禁止的错误行为,但没有规定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制止对学生有害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对学生健康成长有害的现象”,这一规定显然不是从教师的角度出发的,而是从学生权利的角度出发的。《教师法》第九条规定:“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支持教师制止对学生有害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一规定似乎是对教师的支持,但支持的内容仍与批评教育学生的权利无关,《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教育不改的,由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规定了教师违法体罚学生的法律后果,表明体罚学生是绝对不允许的。


(四)批评教育权不包括法律意义上的惩戒内容


法律惩罚不仅包括身体惩罚(最典型的是强制劳动),还包括意识形态教育。但在教育过程中,体罚是绝对不允许的。批评教育权是否仅限于口头和语言方式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虽然法律明确规定批评教育不允许采取“体罚”,但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体罚”,也没有规定行使批评教育权应采取的方式。如果只是语言批评教育,你能对学生进行负面评价吗?教师是否可以惩罚学生站,是否可以惩罚家庭作业,是否可以惩罚清洁,是否可以打手掌等等。这些问题都是非常现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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