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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论文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发展困境及解决方案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发展困境及解决方案


(1)教育观念的转变


我国一直重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认为法律高等教育应培养学生的基本理论知识体系,对学生的实践能力没有明确的目标。这种“填鸭式”教学使学生成为学习的对象,而不是以学习为主体。这源于大陆法系经院式的教学方法,强调法律的概念性、理论性和逻辑性。中国成文法的历史传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一趋势。教学方法体现为教学教育占绝对主流,而实践教学方法大多流于形式。但法律绝不是象牙塔,人们学习法律是为了应用,法律教育是职业教育。无论学生毕业后是否从事司法业务,他们的工作都不能脱离法律的应用。在这方面,我们需要转变教育理念,重视实践教学方法,包括“法律诊所”。我们应该看到,“法律本身就是一种实践理性;它不仅是一套完整的自我适应的知识体系,也是一套以问题为导向的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方法”[2]。当然,我们对实践教学方法的重视并不意味着我们鄙视理论教学,但我们不能绝对灌输理论。在法律教育中,理论与实践并重,通才教育与职业教育并重。我们所说的“通才”,不是指能从事各行业的人才,而是指法律职业范围内的人才,是各部门法律融合的通才,不仅仅是司法职业的通才。毕竟,中国是“成文法典”模式,这决定了我们的早期教学应该是理论、系统的,注重法律通识教育,让学生系统地学习法律原则、规则体系,了解法律的演变过程,了解什么是“法律”,在实践教学、专业培训的基础上,让学生应用于实践。


(2)为法律诊所的地位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法学院的法律诊所基本处于自我发展状态,国家没有给予相应的支持,对其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导致法律诊所无法得到官方部门的积极合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作为法律诊所的主体,学生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身份不明,不能保护学生代理的各种权利。这实际上打击了学生工作的热情,更不利于案件的解决。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从国外的实践中学习,规定高校法律诊所的学生可以独立代理案件,为高校学生代理案件奠定法律基础。参与法律援助学生在代理案件过程中遇到困难和定位,作者认为可以由相关部门领导,定期在教育部门和其他政府行政部门联合开展“法律诊所”讨论和交流,可以加快法律诊所的发展和宣传,可以增加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对法律诊所的关注,使学生在处理过程中如鱼得水。


(3)弥补运营经费,开拓教师资源


在诊所教育中,教师是一个重要的主要因素,因为学生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教师的指导。这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是实践教学,教师必须具备实践操作能力和经验,基本理论素养也必不可少,其中一个不能很好地指导学生。达到这一水平的教师很少。此外,教师职称评定的一刀切问题也导致了诊所教育教师的短缺。由于目前的职称评定标准主要取决于教学任务量和科研成果,教师的主要精力是课堂教学和论文写作,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学生处理案件。


另一方面,法律诊所本身决定了这种教学模式的成本高于其他教学模式,因为这种教育模式是实用的。因为学生需要至少一定的办公空间来代理案件,所以会产生一定的差旅费、住宿费、办公用品费等。由于法学院校提供非营利性的法律援助,在提供法律服务时需要降低收费,不能像现有的官方法律援助机构那样直接拨款。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学院校开展诊所教育和法律援助的实际效果[ 3 ]。


对此,要优化法律教师结构,鼓励教师从事兼职律师、相关机关临时工等实践活动。此外,明确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课时,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减轻从事实践教学的教师的科研压力。也就是说,从事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教师职称评定标准要分开,形成有利于实践教学的教师结构。


至于资金不足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我们不仅要依靠法学院校为数不多的资金,还要主动等待。筹集资金,要大力拓展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努力得到国家机构、教育界、司法界、企业界、基金会等相关组织的支持。当然,我们也可以与相关企业建立双赢的合作关系,为这些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以获得相关企业的资金。通过这些支持与合作,可以最大限度地贯彻合理利用资源、优化互补的原则。此外,政府应根据学校法律诊所的发展情况,在法律援助预算方面给予学校一定的资金作为法律诊所的专项资金。


(四)解决各地区诊所法律援助分布不平衡问题


诊所法律教育始于现实主义法学对传统经济学院法律教育的批判。这种教学模式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就近代理真实当事人办理真实诉讼 [ 4 ]。然而,我国目前不可忽视的情况是,我国高校的分布非常集中,存在严重的不平衡。同时,我国法律诊所教育发展不足,宣传力度不大。这一系列情况必然导致地区法律援助差异较大。


教育资源分布不均,短期内难以解决,但诊所法律援助应尽量避免不足。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我们可以对“诊所教育”进行各种全国性和地区性的理论讨论和学习,特别是在教育资源匮乏的地区。另一方面,可以建立相应的支持渠道,鼓励北京大学、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知名高校的法律援助教师定期到教育资源匮乏的地区进行援助和指导,特别是法律资源匮乏的地区,教育部门要把这种援助作为教师职称评定和相关奖励的评价指标之一。


此外,虽然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已经出现,但它毕竟是一件新事物。这原本是法学院校的一种教育模式。到目前为止,一些高校对此不是很清楚,甚至一无所知。这不能说是一件“怪事”,严重的一点是“荒谬”的程度。因此,即使这种教育模式再好,也不能抱着“酒不怕巷子深”的老观念,而要大力宣传诊所式教育模式。只有这样,法律诊所的教育模式才能在更多的高校扎根,进而普遍实践。此外,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网络的力量,发布高校法律援助的工作地点和相关信息,不仅可以为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更多的案件来源,还可以让更多的人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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