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完善民办学校许可证制度。进一步清理教育行政审批事项,完善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流程,规范民办学校审批工作。民办学校的设置和实施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幼儿园的审批条件。民办高校申请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按照与公办高校相同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清理和纠正对私立学校的各种歧视政策。依法清理不利于私立教育改革发展的规章制度、政策和实践,落实私立学校与公立学校的平等法律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重点清理纠正教育、财政、税收、金融、土地、建设、社会保障不利于私立教育发展的政策,保护私立学校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完善促进私立教育发展的政策。
落实私立学校的自主权。私立学校依法独立制定发展计划,设立内部组织,聘请教师和员工,管理学校的资产和财务。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私立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有关规定独立设置和调整专业、开设课程、选择教材、制定教学计划和人才培训计划。
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支持民办高校参与高校招生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民办本科招生自主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生情况允许民办本科调整招生批次。有条件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允许办学规范、管理严格的学校在批准的办学规模内独立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根据批准的办学规模,中等级以下民办学校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时自主招生。
完善私立学校的税收政策。私立学校的电力、水、天然气和热量与公立学校的价格相同。捐赠者和投资者不要求获得合理回报的私立学校实施与公立学校相同的税收政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和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私立学校、商业教育培训机构和试点营利性私立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私立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各种代理费的项目和标准实施相关价格政策。
支持高水平特色私立学校的建设。支持和资助私立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私立学校与公立学校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的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促进私立学校不断提高教育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