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充分发挥民间资金在促进教育发展中的作用
私立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发展的重要增长点,是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充分发挥私人基金的作用,鼓励和引导私人基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私人教育的发展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
完善以政府投资为主,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的教育投资体系。在增加政府教育投资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鼓励和引导私人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共教育与私立教育共同发展的模式。
完善私立教育的相关政策和制度,调动全社会参与教育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私立教育体系和机制的优势和活力,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探索和完善私立学校分类管理的制度和机制。
二是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发展的渠道
鼓励和引导私人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社会力量以独立、合作等形式建立私立学校(包括其他教育机构,以下同样),扩大私人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参与教育改革发展的渠道。
鼓励和引导私人资金进入学前教育和学术教育领域。积极支持私立幼儿园,特别是公共和低收费的包容性幼儿园,引导私立中小学建立特色,鼓励私立职业教育的发展,积极支持特色、高水平、高质量私立大学的发展。
鼓励和引导私人基金参与培训和继续教育。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积极鼓励私人基金参与在职人员职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岗位转移培训等非学术教育培训,促进终身学习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完善政府协调监督机制,培育和规范非学术教育教育培训发展环境,建立健全培训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三、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完善私立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私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的组成,限制学校组织者代表的比例,校长和学校重点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董事会会议规则和操作程序,董事会召开会议决定学校重大事项,做会议记录,请全体董事会成员签字备查。完善校长和领导小组的选拔和培训机制,实行校长任期制度,确保校长和学校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教育教学权和行政权。私立高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辅导员和校长。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和安全制度,配备安全力量,完善安全防治制度,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完善私立学校的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实施学校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法人财产。私立学校应当对主办单位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政府资助形成的资产进行分类登记,将学费收入、政府资助等公共资金存入学校银行专项账户。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公共资金的银行专项账户进行监督,确保办学资金不被挪作他用。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资产监督,实行财务披露。
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各地要加强民办学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学校主管部门要关注民办学校组织者的经营情况,加强对组织者非法干预学校经营管理、抽逃出资、挪用学校经费等违法行为的监督,及时了解和预警可能影响学校的重大事件,督促学校规避风险,顺利运行。
建立私立学校的退出机制。私立学校终止办学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清算安置计划,确保有序退出,保护师生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私立学校组织者退出、转让组织者权益或者内部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提前公告,报学校审批机关依法批准或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