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法制教育价值取向的现实
从青少年的角度来看,青少年法律教育的价值是个人的价值。全球化对个人价值取向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然而,不同国家的具体情况,特别是生产力的发展程度、社会文化背景和传统习俗,不能概括教育领域的价值取向。
青少年法律教育是坚持个人价值取向还是社会价值取向,还是保持紧张,以及在教育实践中保持多大程度的紧张是不可避免的。
(1)中国传统文化习俗对个人价值的影响
新中国直接诞生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老中国,有着深厚的封建传统。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个人价值取向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挑战不仅来自传统文化和落后习俗,也来自全球化时代社会和共同价值取向的诱惑、推动和挤压。因此,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价值取向面临着双重考验。
(2)落后生产力对个人价值的影响
中国的生产力尚不发达,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根据唯物主义的历史观,生产力的发展阶段不能超越,这是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则告诉我们,在教育领域,个人和社会的价值取向和紧张的平衡应该倾向于个人价值,这也是一个客观的阶段,不是人类意志的转移和不可超越的阶段。正如德育专家鲁杰教授所指出的,“对个人价值的绝对否定和对个人创造和超越的抑制是中国传统教育的弊端,它仍然影响着我们的教育思想和行为。因此,从中国的现实出发,我们必须承认,确认个人价值和培养个人独立人格是中国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4]
(3)社会转型对个人价值的影响
一方面,中国在社会转型时期坚持个人价值取向,这是由市场经济建立的艰巨性决定的。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合同经济。合同的建立首先要求人是独立的主体,能够独立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独立承担责任。坚持个人价值取向是为了适应这一发展趋势。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坚持个人价值取向与单一个人生活状态下的个人价值取向有根本区别。这种差异表现为: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个人价值取向,努力妥善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使个人与社会协调发展。
(四)教育理念对个人价值取向的影响 人文价值将个人价值融入到他人的共同价值中,适当保持教育领域价值的张力,更好地实现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个人的价值取向绝对不是个人主义,因为个人的价值取向坚持人文价值的本质内涵。在教育领域坚持人文价值取向是人才培养模式取向的重大问题,是解决当今社会主义中国培养谁、如何培养人的重大问题。“人文”从汉字来看是两个字:人文。“人”是指理想的人,理想的人性,“文学”是人们表达自己人性的方式。”[5]也就是说,在青少年法律教育中坚持个人价值取向是培养社会主义理想的人。工具价值就像一盏灯,给青少年法律教育带来理性的光,而人文价值就像一颗星,指引着青少年法律教育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