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视野中的青少年法律教育是指教育者在时代背景下对受教育者的人学理解。在教育实践中,以青少年的成长为根本追求,关注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对法律教育的需求,把法律教育的立足点放在青少年本身,把法律教育的归属点放在青少年的发展上。“世界历史的发展使我们必须根据以往教育中的认识论进行新的审查。只有建立新的认知观,我们的教育教学才能培养具有当代认知和思维特征的新人进入世界历史。”[1]
青少年法制教育客观上存在个人价值取向和社会价值取向问题。个人价值取向强调个人理想人格的培养、个人需求的满足、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等价值。社会价值取向是世界范围内的价值认同问题。在一个国家,它是整体利益、集体、共性等价值取向问题。它强调共同规则的教育、知识的传授和个人对整体的服从。
两个价值取向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人类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以及如何保持两个价值取向的适度张力。
保持青少年法制教育价值取向的张力
从青少年的角度来看,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价值取向是个人价值取向,即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个性的宣传和创造力的发挥。从教育工作者的角度来看,它是社会的价值取向,即更关心他人的崛起,关心青少年个性的发展,尊重青少年,给予青少年人文关怀。
教育者社会价值取向的正价值是受教育者青少年的人文关怀,而教育者在法制教育中个人价值的负价值是对青少年独断专横、压制受教育者主体性的独断专横。就青少年而言,坚持个人价值中的正价值是个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坚持个人价值中的负价值是个人主义、资产阶级自由化和资本主义的民主自由。保持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适当张力,青少年法制教育可以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和谐。
在教育工作者方面,也有一个紧张的问题。个人价值的积极价值是指对青少年充满热情,充分发挥教育的主体性和主动性,树立服务意识,注重法律知识教育的基础,但不把知识教育作为法律教育的唯一目的,在法律教育中对青少年进行人文关怀。坚持法律教育社会价值的积极价值,是始终牢记法律教育的社会目的是培养社会主义新人,法律教育应服务于青少年的社会化。这也需要在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之间保持适当的紧张关系。
不仅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之间存在紧张关系,而且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也存在价值紧张关系。在实际的教育活动中,他们往往坚持自己的个人价值取向。如何解决这一矛盾?这需要理解、沟通、对话和合作。
在知识经济时代,利益模式多样,自我与他人生活在生态系统中,教育工作者没有知识和信息的优势,如果不努力学习,但大大落后于教育工作者,这需要“将‘实践’视野转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每个自我与他人作为主体,在自我价值的沟通中,也尊重对方的价值。形成一个共同或共容的价值取向,以消除单一的个人中心的各种异化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