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美国国会颁布了《国防教育法》,这是美国教育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价值的重大法律。它为美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持续的经济支持,促进了美国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研究美国颁布《国防教育法》促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历史经验,对加快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958年美国国防教育法颁布的过程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进入了大力发展社会经济和与前苏联争夺世界霸权的新阶段。20世纪50年代,在新技术革命的推动下,美国的经济发展模式和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对实用科技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然而,由于多年来美国联邦政府对各州职业教育的投资较少,美国各地职业教育发展缓慢,促使各地职业教育机构培养人才的数量和质量无法满足美国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事业的需要。1957年前,苏联人造卫星的成功强烈刺激了美国人民。他们全面反思了美国的教育体系。美国教学的落后和缺点导致了美国军方、工业界和公众的强烈不满。他们强烈建议美国联邦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干涉美国职业教育的发展。
1958年9月2日,美国联邦政府出台了《国防教育法》,以适应冷战期间与前苏联竞争的局面,满足美国国防事业和社会各界对人才日益增长的需求。
《国防教育法》共10部,总则明确提出了颁布该法令的目标和要求。该法案指出:“国家安全需要最全面地开发全国男女青年的脑力资源和技术技能。国防依赖于掌握由复杂科学原理发展起来的现代技术,以及发现和发展新原则、新技术和新知识。”[2]“国会确定了这一原则,即国家和地方政府应承担公共教育的统治和主要责任。然而,国会认为,联邦政府有必要支持国防服务的教育。”本法的目的是加强国防,鼓励和支持教育计划的扩大和优化,以满足国家的迫切需要。”[2]p117
《国防教育法》在第八编专门讨论职业教育。法案规定:(1)为更好地满足国民经济建设和国防对实用技术人才的需要,美国国会授权联邦政府拨款在各州设立属于联邦职业教育署的区域职业教育分支机构,协助各州职业教育委员会开展职业教育培训;联邦政府从1959年至1965年为各州发展中等以上职业技术教育提供年度拨款,年度拨款金额不少于1500万美元;(2)各州应将联邦政府提供的职业技术教育年度拨款用于实施区域职业教育计划,为16岁以上可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职业技术教育;为那些离开学校,不能胜任自己工作的当地居民开设职业技术培训课程;加强对美国国防相关领域实用技术人才的培训,对国防部门在职人员进行技术培训。(3)各州要想获得联邦政府提供的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年度拨款,必须提供相同数额的匹配资金,并定期接受联邦政府单位的监督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