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黄海波事件”的不断发酵,接受教育制度再次引起了公众和法律人士的关注。不仅是接受教育,而且近年来,劳动教育也是公众关注的话题。一方面,劳动教育和接受教育制度严重阻碍了中国的法治进程,另一方面,它也是公众普遍建立法治意识的体现。
劳动教养制度简介及分析
劳动教育是劳动、教育和培训,简称劳动教育,在劳动教育体系中,引起广泛关注“访问母亲”唐辉事件,“永州11岁女孩被迫卖淫”受害者乐乐母亲,女儿被多人强奸、轮奸、被迫卖淫,多次要求公安机关立案。2012年8月3日,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对唐慧进行了6个月的劳动教育,随后唐慧被护送到劳动教育中心。此事被媒体曝光后,唐慧在各方压力下被释放。2013年7月15日,湖南省高院公开宣判“上访母亲”唐慧诉永州教委案,唐慧胜诉。以唐慧案为代表的一系列劳动教育计划是废除劳动教育制度的直接动力。劳动教养制度不是依照法律法规,也不是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照国务院劳动教育有关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可以在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四年内,不经法院审讯定罪,将嫌疑人投入劳动教育场所,这显然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不予逮捕,禁止非法拘留,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同时,《立法法》第八条将有关人身权利事项限制为只能制定法律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即犯罪和处罚、公民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第九条同时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但同时规定有关犯罪和处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劳动教养制度作为国务院行政决定,虽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劳动教养制度没有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因此,劳动教养制度应当在2000年7月1日立法法颁布实施后,按照立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废除、变更和撤销。劳动教育制度也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在实践中,劳动教养被滥用,成为地方政府打击上访者、压制言论自由的“维稳”工具。在人民的努力下,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除劳动教育制度,完善惩治和纠正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完善社区纠正制度。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废除劳动教育法律的决定,这意味着实施了50多年的劳动教育制度,不合适的劳动教育制度,是对公民权利的一定侵犯,废除劳动教育是维护法律权威,是对公民人权的保护,法治和人权,废除劳动教育自然是理所当然的,对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权、表达权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法治的重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