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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论文

后劳教时代公民人权保护

1、后劳教时代公民人权保护


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废除,公民权利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新问题已经暴露在我们面前――替代处罚的泛滥。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等口袋罪的利用率不断提高,行政拘留甚至刑事拘留的数量不断增加,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制度依然存在。公民权利的保护不能单纯依靠废除一些不合时宜的法律来解决。可见,虽然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废除,但保护公民权利和法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关键是不断完善法律制度,限制权利扩张,完善违法行为和社区矫正。


二、收容教育制度简介与分析


黄海波及女方刘某因卖淫嫖娼被拘留15天,接受接受教育6个月,引起舆论轩然大波,再次引起人们对接受教育制度的讨论。收容教育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国政府打击卖淫嫖娼的成功政策和当时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成功经验。是党和政府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社会丑恶现象的重要法律手段。然而,由于整个打击卖淫嫖娼制度的不完善和不完善,卖淫嫖娼的社会丑陋现象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控制,而且不仅滋生和蔓延,甚至在少数地方恶性膨胀,收容教育也逐渐进入历史淘汰的行列。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卖淫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收容教育,具体安排由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立。虽然“决定”提出卖淫嫖娼“强制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方法”明确为“行政强制教育措施”,本质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类似于劳动教育制度,也明确违反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不予逮捕,禁止以其他方式非法拘留、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立法法》等法律于2006年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该决定的相关内容已被修改。收容教育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明显不合时宜。废除劳动教育是保护公民权利、促进法治进程的重要一步,体现了中央和最高立法机关保护公民权利和法律权威的决心。然而,类似的接受教育仍在实施中,这是法治进程的障碍。同时,接受教育手段的严重性明显不符合规定的性质。在收容教育制度下,卖淫嫖娼者可以先被公安拘留15天,然后接受6个月至2年的收容教育,这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极大限制,与卖淫嫖娼造成的社会危害相比不成比例。接受教育的调查、决定和实施由公安机关通过行政程序完成,无需严格的司法调查程序和辩护法庭审判,可以长期剥夺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明显违反法治精神,不适应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笔者认为,接受教育制度已成为我国法治进程的障碍,与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相抵触,应当结合上述原因予以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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