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湖南省法学教育研究会召开湖南省法学教育研究会首届年会。来自全省20多所高校的60多名代表齐聚一堂,探讨地方法学教育战略发展、普通高校法学教育改革和法学教学方法。不少代表坦言,自2008年司法部发布《国家司法考试第75号公告》以来,2009年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首次确立了本科毕业生可直接参加司法考试的政策。许多高校以学生通过考试率作为评价教学水平的重要指标,考试已成为法学本科教育的指挥棒。他们担心承担法学本科教育地位的法学院是否会演变成司法考试的培训机构,从而忽视法学本科教育应有的教学规律和培养目标。
2010年,我院合格升入本科院校,开始招收法学本科生。作者有幸承担了他们的刑法教学任务。多年来,我一直在关注和思考如何使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形成良性互动。根据多年来的实践,本文从刑法教学的角度探讨了这一问题。
教师转变教学观念,树立司考意识
2010年,我院合格升入本科院校,招收了第一批法学本科生。我院法律教育是在国家允许本科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作为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如果不谈司法考试,就是失职。教师有责任和义务引导学生关注和思考司法考试,提高学生对司法考试的认识和熟悉程度,进而促进其司法考试意识的形成。这样,要把思想教给人们,首先要建立自己的思想,这就要求教师改变原有的教学理念,不能停留在原有的教学理念上,教师自己对司法考试有正确的认识,国家司法考试是选择未来从事法律实践的应用型人才的途径,由于国家允许本科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这就要求我们的教师了解司法考试,关注司法考试,研究司法考试,探索司法考试的方向,找到突破司法考试的途径。因此,在现代法学本科教育中,教师在教学理念上要树立司考意识。在2013年的司法考试中,我院首届法律系学生有50% 上述学生参加了考试,结果显示了教师教学理念对学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