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确立了中国教育体制全面改革的总体战略。以此为标志,开启了中国教育体制自上而下改革的序幕。
回顾和总结了30年的改革历程,经历了四个重要阶段,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突破。
全面破冰
教育制度是支持教育发展的组织结构、运行机制和基本制度的总称。一般认为,教育体制改革主要包括办学制度、投资制度、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的改革[1]。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的教育体制主要是计划经济模式。20世纪50年代,我国形成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位制度和部门办学制度,学校和各类企事业单位成为政府部门的行政下属[2]。在这种制度下,国家承担了所有的教育,政府控制着学校教学、科研、金融、物流等方面。
1985年,《决定》提出从教育体制入手,进行系统改革。《决定》明确阐述了教育体制改革的重点,明确了社会主义建设与教育的辩证关系。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重点是改革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国家承担全部教育的模式。这就是“破冰”的目的。
改革是自上而下进行的,其特点是中央决策、设计、规划和实施的制度变革,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革,其核心是“简政放权”。
简政放权,就是在加强宏观管理的同时,下放一定的权力,扩大办学自主权。当时,简政放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简政放权;另一方面,政府对学校的简政放权。现阶段,我们主要在三个领域下放一定的权力。
首先,在基础教育领域,我们应该把管理权放在地方政府上。中央政府只在重大政策和宏观规划方面做出决定,而一些具体的政策、制度和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对学校领导、管理和检查的责任和权力。
二是在职业技术教育领域,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地方政府还应协调配合中央各部门办的这类学校。
第三,在高等教育领域,政府下放了管理权限,扩大了高等学校的自主权。文件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计划外可接受委托培训和招收自费学生;调整专业服务方向,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编写和选择教材;与外部单位合作开展科研技术开发,建立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提名任免副校长和其他各级干部;安排国家分配的基础设施投资和资金;有权利用自筹资金进行国际教育学术交流。
简政放权的目的是形成一种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既有利于政府的统筹管理,又能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积极性。学校有很大的办学自主权[3]。改变当时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的死亡,使学校缺乏应有的活力。
探索和实践围绕简政放权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发展。在基础教育领域,通过中央政府的权力下放,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发展教育的积极性。由于自主权的增加,一些地方政府将九年义务教育的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提高了适龄儿童的入学率,改善了义务教育的条件,对促进基础教育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在职业技术教育领域,通过“调整中等教育结构,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迅速。以1985年和1992年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为例。1985年底,中等专业学校学生157.1万人,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人数占高中学生总数的36%;到1992年底,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人数达到240.8万,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人数占高中学生总数的49.2%。在高等教育领域,自主权的行使为高等教育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调动了高等学校的发展积极性。
二是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制度。该决定鼓励各种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中国开始探索和改变单一的国有公立学校办学制度,允许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办学。在基础教育领域,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吸收了《决定》的内容,提出“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法律规定的各类学校”。在职业教育领域,1986年7月,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要求调动各方面举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提出企业、学校、企业联合办学。1991年,第二次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召开。同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下发,明确了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方针,即“采取大家的措施”。在各级政府的统筹规划下,鼓励行业、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个人共同办学。初步发展了以政府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办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