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
(1)职业教育战略地位不高,尚未形成办学体制改革的合力
职业教育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工程,但长期以来,我国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并不高,也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2014年,国家对职业教育的关注度空前提高。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并出台了《决定》和《规划》。然而,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职业教育尚未上升到国家战略。与其他类型的教育相比,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最为密切。多元化的办学主体使得职业教育体制改革调整的关系更加复杂,涉及面更广,已经超出了教育领域的范围。与其他类型的教育相比,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最为密切。相关职能部门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改革步伐不一致,仅靠教育行政部门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改革难以取得实质性突破。
(2)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不完善,办学制度改革缺乏法律保障
随着我国改革的全面深化,如何在法律保障下顺利推进各项改革成为关键问题。目前,我国尚未制定《改革法》,职业教育体制改革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随着时间的推移,职业教育发展的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职业教育主体之间的关系日益清晰。现行职业教育法落后于职业教育体制改革的实践。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各学科的作用、职责和分工不明确,各学科责任和权利不平等,责任规定多,权利明确少,难以为职业教育体制改革提供保障[4]。具体表现为:不规定各级政府的责任和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的权利义务。对国务院、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各级政府的职责,主要表达为“统筹协调”、“统筹规划”、“宏观管理”、“监督评价”等一般语言,缺乏对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责任的具体表达,缺乏保障法律执行的处罚。行业企业职责的表述也模糊不清,没有明确规范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权利义务,缺乏鼓励企事业单位举办职业教育的具体措施。
(3)指导职业教育体制改革的跨部门政策较少,可操作性不强
职业教育作为一种“跨境”教育,是一种教育类型,其延伸涉及社会各个领域,仅依靠教育部门的力量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改革,效果不显著。职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文本大多来自教育部门和职业教育相关职能部门。政策文本中的改革措施缺乏系统设计,可操作性不高。国家要求地方政府发展职业教育,但在相关政策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责任。行业如何在职业教育领域发挥作用,主要是原则性的,缺乏相关的制度和机制建设,导致行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政策无法实施。虽然国家政策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促进行业企业举办和职业教育办学的政策,但大多是指导性意见,缺乏可操作性,没有明确表达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责任、权利和利益,缺乏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政策落实不到位;特别是在资金政策支持方面,目前实施的减税政策程序复杂,对企业吸引力不大。
(4)企业办学主体作用不明显,职业教育办学“双主体”尚未形成
虽然政策文本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在职业教育中发挥主要作用,但从实际效果来看,企业尚未成为职业教育的主体。国有企业改革和上市企业要求剥离职业学校。举办职业教育的企业,办学公益性支出影响政府评价和股东利益。企业职业院校作为“特殊身份”,属于社会力量,没有独立法人地位,既不能享受国家财政支持和优惠政策,也不适用私立教育收费政策,如果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计算,不方便资金使用,不能通过融资等方式争取基础设施投资。企业征收的许多税收职业院校也需要上缴,严重挫伤了企业的积极性。此外,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渠道不畅,企业缺乏发言权,即使参与投资,也停留在项目支持、实习基地建设、员工培训等方面,类似于“赞助商”角色,既没有真正实现风险共享、优势互补和利益共享,在学校管理中有“发言权”,也未能参与职业学校人才培训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