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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论文

推广法律诊所教学方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推广法律诊所教学方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从美国引进的法律诊所教学模式在中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与最初的初衷和目标相匹配。但在推广过程中,由于中美法律环境、法律文化、法律渊源、法律使用、诉讼程序、教育体系、教学理念等因素的不同,法律诊所教学模式在推广过程中存在以下瓶颈。


1.法律诊所地位和学生身份不明确,导致诊所案源不足


法律诊所的地位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未得到确认。法律诊所法律地位模糊、特点不确定、功能不明确,导致社会不理解和认可。当事人对其性质有疑问的,不会将案件委托给法律诊所的学生。法律诊所提供的法律援助在中国的单一规定中也没有得到认可,法律诊所的尴尬身份是案件来源不足的主要原因之一。


对大学生身份的限制是诊所来源不足的另一个主要原因。现行法律法规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学生。在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案件的复杂性和争议性与理论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对案件参与者的身份有严格的要求。法律诊所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身份自然是孩子,但在法律诊所的实践中,法律诊所学生的身份有点尴尬。首先,学生不是公安法司的司法工作人员。其次,学生能否以律师身份参与案件存在较大争议。根据《国家律师法》第二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我国法律诊所的实习生大多不符合法律规定,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没有一年的实习经验。由此可见,学生显然不能作为律师参与案件,因此不享有律师的相应权利,不利于案件的处理。例如,目前我国的诉讼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律师在相应的诉讼法中具体享有权利。如《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提供证据等权利,明确限制身份主体为律师。法律诊所的学生无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无权提供证人证言,取证权有限,不能参与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对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也有限制。除现行法律规定的限制外,社会各界对学生身份和能力的质疑也导致案件来源不足。社会对大多数学生的能力提出了质疑。如果他们没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也没有任何专业接触案件的经验,他们将参与案件。如果当事人不信任或认可,他们就不会委托案件。因此,各行各业的不认可因素也导致了案件来源和数量的大幅减少。


以上两个因素导致法律诊所的案件来源严重不足,没有真实的案件来源,大学法律学生的能力无法提高,这与开设法律诊所的目的不一致。同时,法律学生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没有得到培养,这无疑不利于全面提高法律学生的综合素质。


 2.缺乏资金支持导致诊所实施困难


法律诊所的实施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首先,开设诊所的办公空间需要资金。没有办公空间,诊所只能形式化。其次,学生在办案过程中需要资金支持。法律诊所是社会公益性的法律援助。学生无权向所代理案件的当事人收费。代理费不能收取,没有资金支持。办案中的许多费用需要学生自己处理。这种消极状态给法律诊所的实施带来了很大的阻力。第三,资金不足不能给导师工资。法律诊所的导师都是高校的法律教师,他们负责来诊所“出诊”,除了担任我们学校的课程。法律教师指导学生没有工资,给老师造成严重的负面情绪,导致导师流失。


资金短缺的主要原因是我国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的大多数高校根本没有开设专项资金。截至2005年,国内约350所法律院校中,只有17所也在国外资金的支持下建设了该项目。虽然更多的学校对法律诊所项目表示了强烈的兴趣,但由于资金等因素,该项目无法启动。资金短缺使我国法律诊所教学困难。


3.高校普遍缺乏稳定长效的运行机制


目前,国内高校普遍缺乏法律诊所的长期管理机制。一个好的教学模式的实施和推广能否取得理想的效果,保障体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法律诊所的实施必然会带来考核制度、学分设置、评价方法、值班制度、案件接受、案件分配等一系列问题。目前,高校往往缺乏专人管理。学生能否及时就诊,案件进展如何,能否有效保护案件当事人的法律利益,教师能否有效指导,都是诊所实施中应密切关注的问题。但遗憾的是,对这些问题的关注和管理通常是不够的。缺乏管理导致诊所学生值班混乱,导师不到位,案件进度停滞缓慢,案件交接处理不当等混乱现象。这些现象的出现进一步导致法律诊所的设立受到学术界的质疑。高校要加强对法律诊所的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稳定长效的运行机制,保障法律诊所制度,让学生真正从诊所实习中受益,使诊所的运行走上标准化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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