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推进法律诊所教学模式的对策
1.确认法律诊所的地位和学生的身份
针对法律诊所面临的案件来源不足,应从两个方面解决,即法律诊所的特点和学生的身份问题。
有关司法部门应当承认法律诊所的特点。首先,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还没有得到认可。《法律援助条例》于2003年9月1日实施,至今已有12年。我国法律援助方式多样化,出现了各种法律援助性质和团体组织。法律援助条例应当修改,法律诊所附加条款应当规定。从立法上确定法律诊所的特点。其次,法律诊所应定性为具有公益性质的社团组织。社团组织属于一种人民群体,具有诉讼代理人的资格。目前,我国的社团组织都具有准官方特征。根据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社会团体必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授权的组织。法律诊所规范化,应当得到人民政府的授权和支持。明确的法律诊所地位无疑是扩大案件来源的关键一步。
对于学生的身份,应得到司法部门、立法机构和律师的认可和支持。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给学生一个“实习律师”的身份。高校要切实加强法学生素质的提高,让各界人士认可。加强专业教学建设。聘请专职法律诊所教师、部分校外律师、具有司法实践经验的退休检察官、法官担任本课程专题教师,可以给学生带来经验,让学生真正了解司法实践。只有提高专业素质和办案成功率,才能着力解决案源问题。
2.增加资金投入,完善法律诊所资金保障体系
法律诊所推动的一个重要瓶颈是资金严重短缺。我国法律诊所资金获取渠道过于狭窄,仅依靠国外资金,而国外可获得的资金不稳定、长期、可持续。扩大资金获取渠道是当务之急。应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大学本身,二是外部资助。
首先,高校本身应高度重视法律诊所的实践课程纳入专业必修课的课程体系。与年度毕业实习相结合,毕业实习课程目前在国内高校有一定的资金支持。同时,高校本身应开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法律诊所的实践教学,对在法律诊所实践中表现良好的师生给予经济奖励。其次,我们应该从外部资助中拓宽渠道。高校应加强法律诊所的宣传,使公众对法律诊所有更全面的了解和理解。我们不能仅仅依靠外国的财政资助。政府应当对法律诊所的建设进行财政拨款,并对其办公空间给予减免租金的支持。社会应当捐款。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应当在行业发展基金中设立法律援助发展基金,用于法律诊所学生办案资金。
3.建立稳定的长期运行机制
法律诊所式教育可以说是一种“进口产品”,不是中国当地传统教学理念自然形成的,在中国的建设和实施时间也不长。它不能与中国的教育体系完全结合,因此应建立稳定的长期运行机制,从课程体系改革和管理模式建立两个方面入手。
首先,中国的法律课程体系需要深化改革。在我国法律教育课程体系中,法律诊所教学应正式纳入法律教育课程体系,作为必修课,提供更高的学分,使学生高度重视。建立相应的调查机制,学生诊所成绩的评价不能采用传统的书面考试成绩方式,案件当事人、学生导师、法官和其他同时参与案件的学生。评价的目标也应该是儿童在处理案件时掌握和应用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及是否有重大错误。
建立法律诊所管理体系要健全专业。首先,高校教务管理要对法律诊所作出严格的教学规定,明确教师对法律诊所学生的指导,至少任命一名教师为指导教师。其次,实施档案管理,为每个参加法律诊所实习的学生建立个人实习档案,要求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做好办案笔记,认真记录自己负责的案件。第三,加强培训交流。高校教务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开展参观其他学校的诊所实习活动。高校之间的教务人员可以选择自己的专业教师定期与其他高校的专业教师沟通,组织培训。最后,对法律诊所的行政管理要专门化。高校除法律诊所指导教师外,还应指派专门的行政管理人员负责资金管理、办公空间和设备维护、宣传和网络平台运营、学生访问档案管理、教师指导案件数量备案。法律诊所的实施必然会产生大量的行政管理工作,配置相应的行政后勤,对完善法律诊所的制度建设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管理体系的完善将在建立长期稳定的机制中发挥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