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向自我体验教育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中国需要大量具有国际视野的复合航空法高级专业人才,但目前的本科教育模式存在上述问题,我们培养的本科生不符合中国航运业的需要。因此,为了培养符合航运业发展需要的独特法律人才,我们需要改进从旁观者模式到其他方式的培养方法。笔者认为,我国本科生的培养模式应由局外人的教学模式转变为自我体验教育模式,以满足优秀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和要求。与局外人的教学模式相反,在法律理论研究中,对自身经验或处理案件进行法律模拟评价,判断当时行为的合法性,提高法律素养。这种法律教育模式以自身经验和法律再评价模拟为核心,可称为自我感受法律教育模式(以下简称“自我感受模式”)。自我感受模式有其特点。
首先,研究人员使用自己的行为――无论是合法还是违法,无论是执法、司法还是守法――作为研究对象,而不是法律作为研究对象。局外人的教学模式以法律为研究对象,而不是以行为为研究对象。笔者认为,法律教育应该教育学生理解人类行为的方式,进而理解行为的社会意义,从而理解规则设定的价值目标、程度和结构。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而不是那样规定,与其规范的行为模式及其社会意义密切相关。因此,行为是法律研究的核心目标,法律是规范行为的表现形式。所有的法律规范都要求主体是或不是某种行为,所以自我感受法律教育的核心是研究行为的法律效力及其相互关系。虽然局外人的教学模式也观察到了人类的行为模式,但其核心在于如何规定法律,以及在此前提下如何评价某种行为。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自我感受的方式是按照“行为-行为-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法律评价”的顺序进行研究;局外人的法律教育是按照“法律规范-行为-法律评价”的顺序进行的。两者的区别反映了不同的法律理解。前者的行为(社会关系)是法律的基石,是对法律的理解之前的行为,后者是法律假设下的行为调整理论,在行为研究假设之前的法律。毫无疑问,自我感受的方式遵循法律产生的正常规律,可以让学生了解法律产生的行为基础。因此,这是一种教育模式,知其所以然,更知其所以然。
第二,自我体验法律教育方法研究的是学者自己的行为,而局外人的法律教育方法研究的是他人的行为。有些人可能会质疑,并不是每个人都有机会通过法律来评估自己的行为,所以自我体验的方式是被动的。特别是对于本科生来说,自我体验几乎是不可能的。然而,从法律运行的角度来看,人的行为涉及执法、司法和守法过程。社会的每个主体都在这三个法律运行体系中承担义务或享有权利。因此,每个人的日常行为都与法律有关,因此可以通过法律进行评估
第三,自我感受是基于研究人员的行为研究对象,因此其法律研究的结果更容易将法律知识内化为研究人员的行为。旁观者模式就像诗歌评论,评论对错很容易成为过去,不能对研究人员产生心理影响,因此研究获得的法律知识很难内化为研究人员的行为。
在自我感受模式中,航空法特色教育将以其生活中涉及的各种航空运输、气体空间、机场征地拆迁、航空快递等经验行为为为研究对象,或以环境模拟的方式提供各种航空活动环境,参与者将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法律模拟评价,从而获得航空法律知识。无论是研究人员在自己的经验还是环境模拟中的各种行为对象,都将在非设置模式下形成灵活的场景,这不仅有利于法律方法的培养,也有利于航空法律知识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