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之间存在一定的对应性
法律是一种调节社会关系的管理制度,保障社会秩序的有效运行,调解人们生活冲突的法治制度。对于法律来说,它是一门具有科学特色的课程。其理论知识不仅专业性强,而且在实践中也涉及到很强的专业性,作为法律服务和法律实践的本质。作为法律分类的基本条件,首先,直接服务于法律研究和法律研究,其主要意义是法律中的实践研究。但在实践研究中,有两层含义,即(1)依靠法律中涉及的一些相关理论,对法律的制定实施有效措施;(2)以法律理论为法律运作的基本条件,实现法律的完整性。第二,利用间接的方式实现法律和法治在法律中的分析类别,主要是指法律研究中对原则的分析。这种形式上的分析代表了法律本质上的理论组成,提出了法律和法治在社会中的一些法律依据。这两种类型的关系就像“砍柴”和“磨刀”的关系一样,两者是必不可少的。
法律教育的类型。在法律研究中,既要注重人才的培养,又要注重专业人才的培养。由于“砍柴”和“磨刀”都是法律和法治实践所必需的,因此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培养法律人才。(1)重点培养具有专业属性的实践人才和理论人才,形成两种法律教育类型。培养实践型人才的目的是在实践岗位上。对于理论人才的培养,我们需要明白,我们应该加强学生对书本知识的学习,使他们能够熟练地掌握书本中的一些法律概念,达到背诵的程度。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使用中随意说出来,这才能满足培养理论人才的目的和需要。从培训课程的内容来看,需要加强学生的两种相关知识,即一方面,对于未来准备从事法律理论工作的学生,必须掌握所有的法律学科,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公共机构对人才的需求。(2)对于法律实践岗位,其研究要求实践人才具备实践研究能力,学生培养实践人才的基本能力是研究能力。法律学生和法律教师是法律理论工作中最能反映法律教育的过程。对于那些在法律实践中工作的人和在法律教学中工作的理论家来说,它们主要构成了法律知识的教育体系。但是,培养类型的具体区分并不意味着法律理论人才和学科人才中的一个可以从事理论岗位,而是要求这两类学生掌握理论知识,因为理论人才和学科人才都是加强学习的基础知识。在实际教学过程中,需要结合法律实践中的实际问题,因为课程内容必然会有重叠和交叉。因此,针对不同类型的教育只注重法学研究的方向。
二、法学研究类型是构建法学教育体系的基本坐标
在一些学校,法律知识的教育对法律学生来说非常重要。学校教育体系的完善和师资力量的雄厚,都代表着学校中学生的学习水平。无论是教师还是社会,最终目标都是培养知识含量高、素质高的法律人才。与国外一些法律人才培养机构相比,主要采用的教学模式是欧美方式。这两种模式不同,但都是基于两种法律研究。
首先,根据其研究目的的不同,必须划分法律人才,可以根据学生自身的能力,因为法律教育在不同国家建设中的规定不同,有些更倾向于培养学生的实践研究,有些更倾向于学生的理论学习,因此,在这两种模式下,首先更注重学生的工作培养,更注重法律实践与理论的融合。
其次,从两种研究能力出发,设置不同的培训水平。每个国家都设置了不同层次的本科、硕士、博士等,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类型应该有不同层次的文凭。事实上,从事法律实践的人必须上课。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等高学历人员都集中在法学理论岗位上。
三、法学研究类型为法学教育调整提供指导
根据我国一些学校对法律人才的培养,知识将在一些重点本科院校设置与法律相关的专业。对于一些职业院校来说,根本没有与法律相关的专业。因为法律是一门非常严谨的学科,从事这个行业需要一定的资质,对人才的要求非常高,以至于我国法律岗位上人才空缺大,法律人才难以找到。即使有些学生获得了法学学习资格。但其学习成绩并不理想,导致一些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不能从事法律工作。在社会上,法律在形式上设立了不同的学位,包括研究生学位和硕士学位。两者的建立代表了我国法律教育的主要差异。解决法律人才短缺是培养能够培养人才的教师的需要。以法律二级学科为专业的法律是建设的开始,构成了培养各种法律课程教师的理论人才类型。之后出现的医生就是这个延伸,而法学本科将培养任务转变为培养实践人才。我国法律教育对人才短缺进行了重新定位和优化。首先,以两种法律研究能力为标志,对社会法律中人才严重空缺的现象有以下解决办法:(1)以原本科院校法律教育为学生学习实践法律的院校,取消本科院校的硕士、博士学位。(2)以非法律背景法律硕士为实践类型,以法律硕士、博士为理论类型,撤销法律背景法律硕士、法律本科课程。第三,以两种法律研究能力为门槛,明确这两种岗位人才的准人资格。没有接受过实践法律教育的法律博士不能进入实践岗位。
四、总结
根据上述法律研究类型对法律教育指导的研究和分析,法律是一种知识、逻辑、知识、实践、经验和解释。法律教育作为一种独特而系统的知识结构,是基于法律教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