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我国教育监督体制法治建设的建议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教育法治化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应该正视这些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1)完善我国教育监督权力保障法律
我国教育监督在我国教育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充分发挥教育监督的重要作用,必须保障其权利的法治化。1991年的《教育监督暂行规定》很好地保障了教育监督的部分权利。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和发展,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涌现,教育监督的效果越来越重要,相应的教育监督权力应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要改变教育监督机构长期无位、无威、无所为的现状,就要用法律保护教育监督的权力,充分发挥自身作用。
(二)教育督导人员的选拔得到法律保障
教育监督人员是教育监督体系的细胞,因此每个监督人员的素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方面,我们可以从国外的立法经验中学习。“英国对教育监督的选择相对严格。根据制定标准,皇室监督人员必须在35至50岁后具有学士学位,并具有7年以上的教育工作经验。他们是教学领域的一个方面的专家。这些人都是终身职位。还有注册监督员和地方教育局监督员。”中国应完善选拔教育监督员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司法程序选拔任用,提高教育监督的专业水平。为了更好地建立教育监督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3)完善教育监督监督细则
我国教育监督规则不完善,监督评价框架方案不完善,不利于我国教育监督制度的功能和作用。我国需要加强监督实施措施和框架的建设,包括监督标准、内容、方法和程序,以及监督报告的撰写要求。这些都必须有法律规定,才能使其更加标准化。此外,教育监督工作还应接受公众的监督,对公众负责,使工作透明,以说服公众。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促进教育监督制度的发展。
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和高等教育的普及,教育的发展需要强有力的保障,教育监督的效果越来越大,中国建设法治,教育监督制度的法治过程不容忽视,教育监督制度的法治建设需要坚定的改革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