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目标和任务,中国法治建设逐步完善。教育是中国崛起、实现中国梦的有效途径。教育监督作为保障教育正常发展的监督机构,在教育稳步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中国教育监督的法制化建设迫在眉睫。
一、中国教育监督的法治化进程
中国的教育监督制度历史悠久。早在西周中旬,就有国王视觉。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视觉监督部门成立,但没有法治。1955年发布了《关于加强检查工作的通知》,但中国的教育监督制度进展缓慢。直到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才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监督制度和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教育评价制度。”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遵守规则。1991年4月,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了《教育监督暂行条例》。此后,一些省市相继出台了地方教育法规。为解决教育部教育监督小组“监督”智能合法化问题,教育监督在法治轨道上迈出了关键一步。
然而,我国教育监督的法制化建设并不是一帆风顺的。2008年,教育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监督条例》(草案),但未能通过。这表明,我国教育监督的法制化建设仍有改进的空间。201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成立国务院教育监督委员会的通知》,标志着我国教育监督机构的正式成立。但这仍在准备中,未来教育监督的法制化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我国教育监督法治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自1983年监管制度恢复以来,我国监管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我国监管本身存在诸多问题。
(1)教育监督权力缺乏法律保障
虽然我国教育监督法治进程不断推进,但力度仍不足,教育监督作为教育行政监督和教育执法检查机构,必须依法监督,依法监督的前提是完善法律制度,即教育监督评价本身必须有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制度。我国教育监督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完善。
(二)教育督导成员选拔制度缺乏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教育监督队伍素质较低,大部分监督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监督培训,工作能力较弱,难以安排行政目标和校长职责的人员进入监督室。”这不利于教育监督制度的发展,监督人员的专业化程度不高,必然导致教育监督只形式化,没有发挥真正的监督责任,找不到教学的实质性问题。监督工作本身的效率并不令人满意,如何说服被监督的大学,不可避免地导致监督权威的下降。但我国对教育监督成员选拔制度没有法律规定。这方面缺乏法律法规不利于我国教育监督制度的长期发展。
(3)依法监督的法律规则不完善
依法开展教育监督工作是确保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实施的基本阶段。我国对监督细则没有详细规定,影响了整个教育指导体系的功能和作用。英国、荷兰、德国都制定了详细的教育监督标准、内容、方法、程序,以及编制监督报告的要求,不得不承认我国教育监督法规不完善,监督工作与公众联系不密切,不利于公众发挥监督作用,不利于我国教育监督部门依法监督工作透明、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