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科技信息供需体系对接的制度创新
从战略角度看,全国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全局性、决定性和长期性的农业科技信息供需体系对接问题必须进行规划和决策。通过制定对接目标、重点、步骤和措施,从制度、结构和管理三个方面进行中长期规划。从制度的角度来看,政府管理制度应反映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的指导思想和政策目标,组织制度、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应反映在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管理模式、方法和措施上,虽然受到自然资源、经济、社会、科技等因素的限制,但可以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明确机构职能、增加政策支持制度创新外国农业科技信息供应组织形式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政府机构,主要由政府农业部门直接领导,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日本、荷兰、意大利属于这一类型;第二类是政府领导、高校、农业教育、科研、推广三位一体,负责农业科技信息的组织、管理和实施,美国、印度等国属于这一类型;第三类是政府补贴、农民协会、政府补贴和地方税转移给农民工协会、法国、英国属于这一类型。这三种法律制度和组织制度相对健全,标准化程度高,组织程度高,团队素质高,资金充足,供应信息内容丰富。这些经验对我国农业科技信息的供需对接具有参考意义。(1)健全法制,确保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我国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的偏差主要取决于地方政府官员的态度。虽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但资金保障、人员配备、激励措施等相关规定缺乏有效的可操作性,对执法主体的处罚措施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存在一定的执法困难。因此,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台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的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配套的可操作措施,使农业科技信息供需真正对接,以健全的法制促进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的稳定发展。(2)明确机构职能,促进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由于农业的基础性和战略性,各级政府的主要责任要明确,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能要明确界定。“以公益为基础,适当放活经营性”合理设置机构,优化队伍,明确农业科技信息供需主体的职责范围。政府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制定计划、计划,组织协调各主体,实现农业科技信息的供需对接,财政全面承担公益机构的费用,逐步分离管理、生产经营职能,不从事任何盈利活动,由专业中介机构承担。两项职能分离后,公益工作得到保障,稳定农业科技人员,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引进、示范、推广农业实用技术和优良品种,努力开展科技知识培训,鼓励和支持部分经济实体综合技术推广、生产经营、信息咨询,也能保护农业供应、加工、运输、销售等独立、灵活经营机构的利益。(3)加强对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的政策支持。农业生产效率相对较低,国家需要支持和保护基础产业和弱势产业,与工商业竞争条件不完全平等。农业科技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点,边际成本几乎为零,因此可以降低实际农业生产成本。从这个角度看,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应采用免费服务,造福全社会。政府应支持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政府应利用经济杠杆促进农业科技信息服务于实际生产,鼓励社会各行业参与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协调农业与社会环境的关系,协调不同部门、不同专业的合作,加强支持部门、行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对接服务的政策,在利润分配和税收政策上给予适当的优惠,确保农民有效实用的技术得到满足。要加强法制建设,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投入,统筹规划,全面安排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储备调基金。政府应当宏观调控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投资,合理、有效、充分利用农村产业投资资金,调动和加强各行各业“资”加强农业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加大投入,为建立农业科技信息人才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