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职称论文网!
工农业论文

应加强金融机构“三农”服务提供商

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对策建议

(1)创新金融产品1。大力发展农业产业链金融。依托核心企业,确保上下游经营实体信息真实、准确,减少农业相关信用信息不对称,将核心企业信用扩展到上下游经营实体信用服务,根据交易订单、应收账款等资产为新农业经营实体提供融资支持。基于内部信用合作关系,鼓励合作成员相互担保,依靠合作成员之间的熟人关系,解决借款人信息获取成本高、道德风险高的问题。积极参与政府银行保险贷款,加强与政府部门、保险公司、担保机构的合作,利用市场手段解决信贷风险,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收入。2.灵活设置产品期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周期性明显,而金融机构传统信贷产品周期固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特点不符。金融机构在进行产品创新时,要充分考虑新型农业经营实体的资金需求和生产经营特点,灵活设置产品期限和还款方式,在土地流转、原材料采购、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等关键环节给予新型农业经营实体信贷支持。适当开发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特点的贷款品种,如土地流转贷款、原材料收购贷款、仓储物流专项贷款等,采取借贷还款、循环利用的方式,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差异化金融需求。3.将一线员工纳入产品研发团队。金融机构的产品研发大多由不接触一线业务的上级人员完成,缺乏一线从业人员的参与。产品经理虽然金融知识丰富,但缺乏实践经验,对农村市场不熟悉,市场敏锐度低,缺乏创新意识。开发的金融产品不适应农村市场,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实体差异化的金融需求。金融机构应重点培养既了解农业又了解金融的产品研发人员,制定奖励政策,鼓励农业相关一线员工对产品研发提出建议,将优秀一线员工纳入产品研发团队。

(2)完善信贷管理政策1。信贷对象创新。金融机构信用管理办法中的信用对象一般是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人。新型农业经营实体不是金融机构认可的独立贷款实体。金融机构授信时,要么按企业或个人授信,企业贷款要求有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正式的财务报表,个人贷款主要是信用贷款和消费贷款。显然,新型农业经营实体的条件并不满足。为解决这一问题,金融机构可以创新信用对象的资质,以新型农业经营实体为独立信用对象,完善新型农业经营实体信用评价体系,整合各方信息资源,建立新型农业经营实体信用档案。2.放宽涉农信贷抵押范围。银行信贷管理政策中认可的抵押物一般应满足产权清晰、价值稳定、处置方便的特点。在农村资产中,土地和房屋属于集体所有,农产品价格波动大,农业机械难以处置。如果金融机构认可这些资产作为信贷业务的抵押物,将面临一定的风险。为解决这一问题,金融机构应加强与土地流转平台、农业仓储物流企业的合作,因地制宜,在保证抵押物可处置的前提下,放宽涉农信贷抵押物范围,将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大型农业机械、农产品列入抵押物认可清单,缓解新型农业经营实体抵押物缺乏的困境。3.优化涉农信贷流程。为了更好地满足新农业经营实体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相对稳定收入的新农业经营实体“宜场则场,宜户则户,宜企则企,宜社则社”开辟农业信贷业务绿色渠道,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大型金融机构可以建立大型金融机构“三农”信贷事业部专门管理农村信贷业务,适当下放审批权限,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给予县级金融机构更多的创新自主权,确保新型农业经营者的合理信贷需求得到满足。

(3)创新服务模式1。加强业务协作,提高客户满意度。新农业经营者融资有限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手续繁琐。信贷业务不仅涉及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还涉及抵押评估、担保机构担保、保险公司承保等环节,极大地限制了新农业经营者的融资效率。金融机构应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加强与担保公司、评估公司、保险公司的业务联系,为新农业经营实体提供融资信贷支持,协同处理新农业经营实体的信贷业务,为新农业经营实体提供信贷支持“一站式”服务,提高服务满意度。2.利用金融技术拓展服务半径。我国农村地广人稀,农民生活相对分散。基于成本效益原则,金融机构在农村设立的营业网点较少,降低了新农业经营实体获取金融服务的可用性和便利性。金融技术的发展为扩大金融机构服务半径、提高服务效率提供了可能。金融机构要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在潜在客户挖掘、风险防控等领域的应用,引导农村客户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助农取款点等渠道办理业务,提高新型农业经营者的金融可用性。3.联合三农”服务商,共同解决融资难。“三农”服务提供商具有信息、渠道优势,以新希望、大北农为代表“三农”服务提供商基于大量交易数据为核心用户建立信用档案,向银行推荐高质量用户并提供担保。土流网等互联网服务平台建立的农村产权交易系统在抵押处置方面具有渠道优势,可实现农业抵押。应加强金融机构“三农”服务提供商的联系与合作,整合资金、信息、渠道资源,解决新型农业经营者的融资困境。


热门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