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制改革,必须实施体制管理、人事管理、资本投入和推广运行机制创新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是国家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前沿阵地,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基础,是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的支撑力量。在国家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和地方机构改革中,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仅要迎接挑战,还要抓住政府改革和综合行为的机遇,解决农业技术推广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利用政府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的优惠政策,稳定和发展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及其事业。按照农业“两法”与中央十五届五中全会、国办发行、国办发行〔1999〕79号,中央〔2000〕根据3号等相关文件的精神、方针和政策,从加强农业技术推广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出发,合理定性、定位和改革,巩固前期“三定”在工作的基础上,继续争取人事、编制、财政、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努力进行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通过改革创新,稳定和发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提高推广服务水平,增强推广服务活力,开创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新局面。
3.1.改革创新体制管理机制,加强推进服务体系建设。
3.1.1.明确基本职能,理顺政治关系,加强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的功能。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与各事业推广站与县行政局分离,建设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隶属于县农业局领导,人员和经济独立。中心保留种子(种苗)、植物保护和植物检查、兽医防疫检疫、病虫害检测和报告、土壤、肥料、能源和环境保护等单位,增加农业教育培训、农业信息服务、农业机械服务等站,增强推广服务功能。县农业科学研究所应完全管理和发挥其在农业技术引进、试验、示范和良好种子选择和育种推广中的作用。
3.1.2.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建设站,独立建设体系。目前,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七站(办公室)由乡镇政府独立管理,在稳定现有人员和技术队伍的基础上,全面合并建立新的综合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综合)站,或一套人员、多品牌。集中力量、优势互补、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国家职业人员和办公资金由地方财政全额拨款,经济独立核算。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综合)站实行业务主管局(主要是农业局)和乡镇政府双重领导、县双重管理制度。即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综合)站站长任命、人员编制、推广项目审批、人员资金、职称评审、业务评估、固定资产由县主管局管理,其他行政工作和推广项目资金,由乡镇政府管理和实施;涉及各有关业务局关系的,由双方或多方协商解决。
3.1.3.优化队伍知识结构,落实继续教育制度,提高人员素质。县、乡镇推广机构批准的编制,不得作他用,也不得新安排非农技人员。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并逐步实行农业技术推广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持证上岗。对不在岗的技术人员进行执行“返岗复位”,不能达到编制数的“空额”通过有计划、公开招聘录用的高校毕业生进行补充。特别要注意招聘适应产业结构调整、信息服务和市场经济需求的专业人才,优化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人才知识结构。非专业技术人员应有计划地调离或实施岗位专业技术培训。同时,建立健全省、市、县农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体系和培训体系,分别实施高、中、初级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育培训作为技术人员考核和职称晋升考核的主要条件,不断更新和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技术水平。
3.1.4.实施“一站两制”推广工作与社会化服务并举。在县中心、乡镇站精简编制的人员,或者根据招聘人员的需要组成农业经营服务实体,大力发展社会化服务。“一个单位有两种制度”也就是说,工资经费是由财政拨付的“编内”(国家事业单位)人员主要从事政府公益推广工作;通过经营服务收入获得的外籍人员从事经营服务。中心和车站既有业务自主权,也有招聘服务人员的自主权。营业利润按〔1992〕农(农)字第18号文件规定办理。
3.2.改革创新人事管理机制,调动推广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增强推广服务体系的活力。
3.2.1.深化内部改革,加强自身建设。省级制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基层根据职业发展需要调整核定推广机构人数和高、中、初级岗位资格岗位数量,明确各岗位职责任务,逐步实施推广人员资格认证和认证、竞争岗位、岗位薪酬、就业制度为核心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就业条件和推广项目,进行技术岗位公开公平竞争、年终考核和就业期综合考核。就业期间的绩效结果与下一次就业有关。不能完成岗位昂贵、项目任务或考核不称职的,应当解雇或降级,废除现有实际技术岗位“准终身制”。
3.2.2.认真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和推广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全面贯彻国家有关法律,对基层推广人员和推广服务实体给予优惠政策和待遇,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省、市、县农业和同级人事部门共同制定农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实施有效的教育培训,及时丰富,更新和提高基层推广人员知识,提高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3.2.3.鼓励和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拓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新领域。鼓励国家农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岗位职责的同时从事有偿技术承包和经营服务,保护其合法权益。鼓励县推广服务中心和乡镇推广服务(综合)在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许可范围内独立成立集体农业服务公司或股份制公司、合资企业,建立科技示范场,实行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利益分配制度。政府应当给予减免税和资本信贷优惠政策和指导管理。
3.2.4.建立合理、灵活、多样化的分配激励制度,促进竞争,增强推广服务体系的内部活力。取消县中心和乡镇站的行政水平,实行法人机构管理制度。建立推广任务考核指标和考核制度。县中心、乡镇站实行财政事业拨款总额制度和“一个单位有两种制度”。国家农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以外的,完成年度推广项目任务质量(或岗位报酬、绩效报酬),参与有偿服务利润率分配,或将职工一定比例的津贴作为目标责任制完成的风险基金,按当年业绩分配或奖励;集体(合资或股份制)业务服务人员工资福利收入,实行基本工资加利润收入比例或根据股份合理分配。创造社会事业单位利益和个人追求共同发展的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