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改革创新资金投入机制,改善推广服务环境和工作条件,改善推广服务手段。
3.3.1.依法实施推广事业性制度化拨款。认真落实《农业技术推广法》关于农业技术推广资金10%和农业发展资金15%作为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的规定。县中心、乡镇站农业技术推广费用应列入县、乡财政年度预算。推广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责任制。推广项目实行规划申报,经同级(或上级)农业业务主管、财政、科委等部门批准,签订任务合同,实行专项资金拨款和专项使用;年终实行推广项目总结验收制度。未能达到(或未能完成)项目任务的,扣除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尝试将推广效益与推广部门和推广人员奖金挂钩,激发推广单位和推广人员的积极性。要充分发挥地方党政重视和支持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积极性和主体作用。
3.3.2.专项拨款(如基地、设施设备等硬件施工)应改变以往“撒胡椒粉”实行重点、大件、分级配套原则,建立项目申报、条件勘察、签约、资金配置、项目检查验收制度,确保项目的实施和发挥作用,实行严格的资产登记管理制度。建议各级政府近年来分配部分专项资金,支持县推广服务中心和区域重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综合)站采购测试、培训、信息通信等农业技术推广仪器设备,逐步加强推广服务手段。
3.3.3.各乡镇站建设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综合)站,配套一定的仪器设备和一定规模的试验示范基地。有旧站点的,应充分利用,以降低建设成本。独立站应配备培训、图书(阅读)室和商业服务城市。建设资金主要由省、市、县、乡政府自筹资金解决。新站点土地和试验基地由乡镇政府解决。技术站资产登记,产权明确,严格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拍卖、转租、占用或者平调。
3.3.4.以县农业科学研究所、畜禽养殖(改良)站、乡镇农业科学站、农场为基础,政府分配专项启动资金,或以私人集资、股票、投资形式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场,做好引进、改进、养殖、示范推广,在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3.3.5.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的政策支持,如优惠资金信贷、免征营业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同时,加强对集体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民营农业科技企业、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等组织的政策支持和管理指导,形成国家、集体和个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合力。
3.4.改革创新推广运行机制,提升企业服务的社会效益和自身效益,促进推广服务的新发展。
3.4.1.明确基本职能,履行基本职责。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事业单位,负责农业技术引进、创新、实验、示范推广、农民培训、农业技术咨询、农业情况监测预报等基本职能。在推广服务工作中,应履行上述基本职责和义务。明确免费推广和付费业务服务的界限,实施推广和运营双线运营和双线管理。
3.4.2.改变推广目标、内容和方式。要以增产为目标,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注重增产技术,确保农产品总量稳步增长,尽快转移工作重点,提高农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加收入,促进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农业科学研究所、良种育场、科技示范场的作用,加快良种的引进、育种和推广,积极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现代化发展。围绕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和农业增长模式的转变,不仅要推广有效的传统方法,还要采用现代手段;采用传统技术和高新技术;不仅要推广增产技术,还要推广节本增效技术、资源综合利用、加工增值、保鲜、加工、储运等技术;既要继续利用有线广播、电视、广播、报刊资料和培训,又要以信息为重要手段,及时为农民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努力实现技术目标与经济生态目标的有机统一,农民增产增收的有机统一。
3.4.3.将简单的技术推广服务改为综合推广服务,以计划任务为中心,以农民为中心。积极鼓励、正确引导、管理和发挥村(住宅)集体推广服务组织、农民技术协会、民营农业科技企业公司、场所、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公司、中介组织、科技示范、农民技术人员,形成县推广服务中心、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综合)站为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新模式的骨干。
3.4.4.发展经济实体,促进推广和服务的持续发展。充分利用县中心、乡镇站的人才、技术、信息等优势,做好农业技术服务实体工作。抓住区域优势产业,积极开展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生产营销中介服务、产品加工、仓储、运营、营销,努力成为县乡农业龙头企业。充分利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和网络,以县中心为龙头,连接乡镇站实施农业服务连锁经营,减少中间环节,实施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优质服务,提高资金利用率和物资供销计划。同时,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体系,合理解决利益分配和利润保留问题,实现经营规模和经济效益的滚动发展,促进和服务的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