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制改革不能搞“脱钩”,“断奶”
有一种思想认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制改革的目的是逐步减少和停止对推广单位的财政拨款,使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组织脱离政府,发展成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脱钩”,“断奶”)。因此,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挤占乡镇农技推广编制、排挤农技人员、“下岗”甚至非法拍卖、出租、侵占或平调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财产,导致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线断”,“网破”,“人散”农业生产受不良影响的严重情况。所谓农业生产。“脱钩”,“断奶”它是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制改革的误解,也是对国家农业技术推广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缺乏正确认识。农业技术推广的地位和作用是由其特殊性质决定的。农业技术推广体制改革是改革不适应(或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旧体制、旧模式,建立适应(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新机制和新模式。国家农业技术推广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涵盖以下四个方面:
1.1.内涵的载体性。农业技术推广是实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运输载体,是促进农业发展的基本手段,是促进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之一。农业是人类社会生活和发展的第一和基础产业。由于农业技术推广的对象动植物直接受到自然环境条件的影响,农业技术推广的对象是文化技术知识相对落后的农业工人。因此,农业技术推广具有不同于工业或其他产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50多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围绕农业生产的发展,积极开展农业科技成果的引进、创新、试验、示范、适宜传播、培训和推广,为我国农业生产的历史发展和科技知识的普及做出了巨大贡献,提高了农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的新阶段,中国将加人WTO,面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和挑战,迫切需要加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和贡献率,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和国际竞争力。
1.2.功能的公益性。由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许多方面主要是社会效益和市场失败(或不愿进入)领域(如农民技术培训、病虫害测量、疾病防治、土壤地力监测、新农业技术试验、示范等),具有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公益性。同时,加强农业技术推广是国家保护农业、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和贡献率、增强农业竞争力的主要途径之一,也是政府关心农民利益的措施。发达国家通过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实现工业反馈农业;不发达国家通过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逐步解决农村贫困和农民饥饿问题。关注农业已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许多国家通过立法确定了农业推广机构的法律地位,并确保了推广资金的来源。多年来,全球农业推广资金逐年上升。
1.3.地位的法律性。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占农村人口的75%以上。农业是中国国民经济的基础。重视农业,加强农业技术推广,是党和政府的长期一贯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央、省、市、县、乡镇建立和不断完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网络体系,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给予国家法律、政策和措施保障。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确定了农业技术推广的地位。从农业“去国办发(19999年)〕79号,〔1993〕在农业(政治)字第4号等相关文件中,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落实农业技术推广资金,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得从事“脱钩”,“断奶”不得非法拍卖、转租、侵占、平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财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通过改革得到稳定和发展,可以找到相关的法律或者政策依据。
1.4.作用的主体性。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发展,全球农业推广在意识形态、经济和技术方面发生了一些变化。在日本和荷兰,农民协会经济组织仍然发达;在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农业推广私人化、商业化、政府推广机构与生产组织、非政府组织联合等新趋势悄然出现。随着农村改革、市场经济体制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也衍生出集体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农民专业技术协会、民营农业科技组织和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这些组织提供技术服务、技术互助和“公司十基地+农户”等新的推广方式、方式,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农业技术推广。然而,国家(政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主导地位并没有改变。全球81%的农业推广组织仍以农业部为基础。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和发展中国家,农业技术的推广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在事业单位制度改革和地方机构改革中,要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稳定制度,创新机制,开创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