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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现行收养制度难以解决事实上的收养纠纷

造成事实收养问题的主要原因。

作为一种民间传统,收养有着悠久的历史。它有着深远的影响。从古代的接班人。到目前的立法登记,收养行为不断从人民转向法律制度,并逐步完善。特别是在1999年修订了收养法后,收养制度旨在维护收养人的权利。保护儿童的最大利益,以发挥人民的优势。减轻政府的负担。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与《婚姻法》和《继承法》一起建立了中国民事亲属关系的法律基础。然而,由于私人收养的多样性。复杂的行为,加上当前人民的生活水平相对较低,封建习俗没有被根除,法律建设没有得到完善,随机收养在社会中一再被禁止。矛盾不断,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的健康发展创造了许多不稳定的因素,也给收养家庭和被遗弃儿童的未来生活带来了隐患,对收养制度的进一步实施提出了挑战。

(一)法律不承认事实收养是事实收养现象的法律根源。

1.在形式上,收养法在成立前后阻止了收养的连续性,并质疑了收养登记前收养行为的合法性。《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应当自登记之日起建立。作为唯一的法律形式建立收养关系,其主要目的是强调收养登记的法律效力,并指导当事人建立合法收养关系通过收养法律程序的规定,以防止非法收养的发生。然而,它否认了收养前后的一致性,混淆了时间边界的建立和有效性,客观上违反了平等自由和意义自治的基本要求,这反映在收养的民法行为中。反映在收养的事实上,即使最终确认了一个收养,也只是注册后的关系,之前的行为永远无法得到支持,因此那些善良的收养人在注册前不能正确行使其监护资格,并意外承担损害的风险,使权利和义务失去平等,也无形地鼓励了弃婴的发生。

2.从本质上讲,收养法阻止了不合格的收养行为被法律证实,从而形成了收养问题的存在。没有孩子。有能力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基本条件是不患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孩子的疾病。年满30岁。调查显示,大多数未能办理登记的家庭都有孩子,其次是30岁以下的收养人,几乎很少有人因为收养能力或疾病而无法登记。从立法的角度来看,虽然没有孩子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中国计划生育的需要和无法生育家庭收养孩子的愿望,但在实践中,收养家庭的情感存在被忽视了。一般来说,收养者更多的是出于一种爱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的感情已经成为决定性的因素,甚至毫不犹豫地维持它们。因此,只考虑政策而忽视这种情感的存在,客观上放弃了法律原则和理性的统一,抑制了人们的善意,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弃婴行为,质疑和破坏了收养法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大量事实收养的存在和无法治愈,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社会问题。此外,收养法还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无法找到被遗弃的婴儿和被遗弃的亲生父母的孩子,不受收养人没有孩子和被收养人的限制,这也使社会通过福利机构实施转移来避免法律制裁。非法生育和收养已成为可能,限制了没有孩子条件的实际作用。此外,在夫妻共同收养的情况下,对收养年龄的一刀切限制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一方急于收养儿童,而另一方由于年龄不足而无法注册。这种收养调查在建德更为常见,其年龄差距最大。

3.在内容方面,收养制度的不完善使得现行收养制度难以解决事实上的收养纠纷。首先,对于事实上的收养家庭来说,由于收养关系无法承认,被收养人的赡养义务在实际履行中容易出现偏差,甚至为被收养人不履行这一义务的可能行为创造借口,影响被收养人的赡养利益;其次,由于被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亲生父母在监护责任问题上存在责任不一致的客观现实,被收养人的过错造成的相关责任最终应由谁承担。换句话说,一旦亲生父母发现,收养人是否可以通过恢复获得赔偿,这在收养法中没有反映出来,这种情况确实存在于收养家庭中,并成为收养纠纷的主要因素;此外,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有能力抚养和教育收养人,但收养法没有规定收养能力的具体内容,相关法律也没有具体解释。根据调查,在建德市的事实收养团队中,许多家庭属于农村地区的最低保障对象。有了他们的收入和生活条件,可能很难有能力收养他们。这些问题的出现给现实中解决事实纠纷带来了许多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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