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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计划生育政策与收养制度之间的矛盾

第一,导致事实收养屡禁不止的主要因素是计划生育政策与收养制度之间的矛盾。

计划生育是一项国家政策,这是中国目前的铁措施。收养法似乎更多地考虑到这一点,如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收养人必须是没有孩子和只能收养一个孩子。然而,由于计划生育政策调整了行政法律关系,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两者调整的对象不同,因此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冲突。在调查中发现,许多人想要自己的孩子,不能放弃被遗弃的婴儿。例如,去年刚满30岁的刘姓未婚妇女实际上已经收养了一个女婴多年。她的未婚夫是一个离婚的年轻人,已经有一个女孩出生了。他们计划今年结婚,这个女人符合单一的收养条件。然而,当他们知道他们在登记前就不会再有孩子时,这名妇女考虑放弃了收养,但拒绝放弃被遗弃多年的孩子,成为一个事实。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应与已婚子女平等对待,收养法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与被遗弃的婴儿和无关的儿童无关的父母,不受收养者无子女和只收养一人的限制,因此,虽然先生育后收养和先收养后生育的两种现象情况相同,但只有顺序不同,但实际结果是,非婚生子女和已婚子女之间仍然存在很大差异。例如,根据建德市计划生育政策,如果夫妻双方都在农村,并且只有一个孩子,他们可以在获得批准后再生一个孩子。许多农村家庭在生下女婴后选择不生育而改为收养。然而,在办理登记时,他们遇到了收养法,规定收养必须是无子女。最后,他们无法办理登记,形成事实收养,这影响了计划生育政策和收养制度的进一步实施。

第二,传统习俗和家庭观念是产生事实收养问题的现实原因。

保护儿童最大利益是各国建立收养关系的基本立法目的,也是我国制定和实施收养法的最高原则。然而,作为一个有着5000年历史的古老文明,老人、年轻人、年轻人和年轻人一直被视为民间传统。与此同时,根深蒂固的家庭标准和家庭标准的概念也使孩子们被视为家庭和父母的私有财产。虽然今天的儿童标准原则在中国的立法中得到了体现,但在法律的具体制定和实践中,对儿童作为亲生父母的私有财产的意识形态限制尚未完成,剥夺不负责任父母的监护权的规定仍然不够完整,程序也非常不完善。特别是在收养制度中,虽然考虑到如何保护儿童的利益,但它仍然反映了父母权利标准的指导思想。只规定了对被遗弃婴儿的亲生父母的处罚,但没有提及他们的监护权。他们只关注亲情。他们认为生父母抚养孩子是合理的。不管他们的遗弃行为有多严重,他们都应该保留他们对孩子的监护权资格。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立法模式下,这种血浓于水的传统观念不断侵犯被遗弃儿童和收养人的合法利益,为非法遗弃开绿灯。

第三,群众法制意识薄弱,收养法的宣传和执行不力是事实收养问题的关键。

调查显示,超过一半的收养家庭不知道他们的收养行为是否合法,也不知道如何注册。据统计,自去年5月以来,该市仍发现了11起新的事实收养案件,其中只有2起被送往当地福利机构。原因不仅是系统本身的缺陷,而且是宣传和实施的无效。突出的是,虽然收养法规定遗弃的婴儿应由公安部门处理,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事实上,法律上几乎没有放弃的人,在建德市也很少。虽然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必须在登记前报告和搜索公告,但很少有人能真正找到亲生父母。一方面,这是由于当事人的隐性手段,相关部门难以收集证据,调查有限,另一方面,盲目追求限制收养,忽视非法弃婴的打击,也客观地导致非法弃婴行为的发生。普及和宣传是不够的。公众对个人收养行为的看法远远大于打击非法遗弃行为本身。他们没有清楚地意识到被遗弃婴儿的非法性质和犯罪性质。相反,他们把被遗弃婴儿的行为视为其他人的私事,甚至对被遗弃的婴儿有一定的宽容和同情心,被遗弃者在犯罪后很快消失,逃避法律制裁,助长了被遗弃婴儿事件和事实收养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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