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为中国未来制定民法典铺平了道路。
民法典化是近代以来世界各国的基本趋势。从那时起,已经有200多年了。在此期间,以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为代表的大多数大陆法国都实现了民法典化。然而,物极必反,器满则倾。在当代世界,所谓的法典解构的声音出现了。然而,从中国的情况来看,中国民法发展的道路与西方国家不同:在中国,民法的发展并不过分,但仍存在很大的不足。因此,中国民法的发展不应该是解构,而应该是建设。这就是为什么中国大多数民法学者仍然坚持中国应该走民法典化的道路。
从世界各国编写民法典的历史和经验来看,中国民法典的重要内容之一将涉及物权法,无论是法国、德国还是新荷兰民法典。因此,物权法已成为中国编写民法典的过程中不可逾越的关口。虽然在当代世界,财产的范围已经大大扩大和扩大,但房地产和有体动产的物权是最重要和核心的组成部分。
值得讨论的是,除《物权法》调整的有形财产外,其他无形财产(知识财产、信用财产)和集合财产(企业、遗产)是否也需要纳入《民法典》?从最近中国民法学者提出的想法来看,理论上似乎对此做出了积极的回答。(王卫国教授最近主张,无形财产和集合财产应纳入未来的中国民法典。(见:王卫国。现代财产法的理论建设[J]。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1))。然而,当我们将这两种财产纳入民法典时,我们将面临如何与有形财产的规则协调和谐的问题。因此,笔者的观点是,中国未来的民法典仍应坚持选择德国民法的道路,同时吸收新世界各国民法立法的优势,包括荷兰民法典。对于知识产权、信用财产、企业、遗产等无形财产,可以通过完善和颁布知识产权法、金融商品(交易)法、现行公司法、企业法或继承法来解决和规范。